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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8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中国出口的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中国出口的销售,该公司均通过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进行,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其销售给在其国内的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确定其出口价格。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提供的对中国出口的数据和相关证据,暂时接受其售前仓储费、内陆运输费和信用费的调整以及CIF价格。
  2、日本JSR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JSR株式会社(以下简称JSR)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及其具体型号产品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JSR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对价格明显不能反映市场情况的关联公司交易予以排除。
  调查机关对JSR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在计算被调查产品财务费用时,所报告的财务费用中包括了投资业务的损益。调查机关认为,分摊到调查产品的财务费用应该是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和收入,投资业务的损益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因此调查机关在认定成本时,将上述项目从财务费用中排除。
  根据重新核算后的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成本,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国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被调查产品四个型号中有两个型号的产品国内销售低于调查期平均成本销售部分的数量已经超过20%,调查机关认为该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暂予以排除,采用剩余的国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对JSR报告的正常价值的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JSR主张的贸易环节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经审查后认为JSR无法证明国内销售过程和出口销售过程的差别,将会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相同贸易环节上的比较,因此调查机关对该项调整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JSR主张的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不能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也没有提供能够表明售前仓储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支持售前仓储费用调整主张。
  关于JSR主张的国内销售的信用费用,将实际发生的信用期间均延长了60天,对此JSR没有解释原因,调查机关按照JSR报告的实际信用期间重新计算了信用费用调整项目。
  关于JSR主张的其他国内销售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在初裁阶段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调整主张予以支持。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JSR的出口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审查。
  该公司对中国的出口销售有一部分通过其国内关联贸易公司进行,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对于这部分出口销售,采用国内关联贸易公司和独立客户之间的转售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JSR的出口价格调整部分进行了审查。
  关于售前仓储费用调整项目,JSR无法证明仓储时国内销售产品和出口销售产品是区分开的,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阶段暂不调整售前仓储费用。
  关于内陆运输的调整项目,发现JSR报告的该调整项目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比照公司报告的国内运输费用调整出口销售中的内陆运输费用。
  调查机关通过审查JSR和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发现关联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承担了代理销售商的职能,因此调查机关对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予以适当比例的佣金调整。
  关于出口销售部分的其他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暂时可以接受,对这些项目做出了调整。
  3、日本旭化成株式会社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旭化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旭化成)的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其向中国出口销售被调查产品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旭化成的部分国内销售是通过关联公司进行的,调查机关以非关联交易价格为标准,对这部分关联公司交易价格进行了审查,认为这部分关联交易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价格情况,在初裁阶段暂不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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