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2. 核电厂监测设施和监测点位布置应具有合理性和代表性,满足核电厂事故工况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规定的设施功能。当极端外部事件导致环境监测设施不可用时,应具备适当的后备宽量程监测手段或及时恢复监测设施可用性的手段,确保为核电厂及其周边环境质量评价提供现场监测数据。
  (二)应急改进
  1.考虑到我国多机组厂址机组数量的不同,核电厂目前可依据两台机组同时发生事故工况的情形,研究分析核电厂的应急响应能力,重点分析核电厂应急组织体系、人力、物力、技术措施等方面。
  2.在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多堆厂址两台机组同时发生事故工况情形下的应急响应方案,实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应急培训和演习,确保两台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情形下核电厂能够有效实施响应行动。
  3.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考虑核电企业集团的应急支援能力,并作为重要补充纳入自身的应急准备与响应体系。

  四、设备要求
  (一)环境实验室的合理设置
  1.环境实验室的设置应避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2.环境实验室位于烟羽应急计划区内的核电厂,应在烟羽应急计划区外建立后备环境监测手段,保证有效实施应急监测。
  (二)环境辐射水平连续监测站点位设置和传输功能
  1.站址布点:核电厂监测站点应考虑与监督性监测站点互补的原则,保证核电厂周围16个方位的陆域原则上都布设至少1个自动监测站房。在核电厂烟羽计划应急区范围内,核电厂各堆址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民密集区应适当增加布点;沿海核电厂应具备一定的海域方向监测能力,并对其合理性进行论证。
  2.数据传输功能:应具有备用通信方式,保证各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能够实时传送到自动监测中央站;在失去外部电源的情况下,自动监测中央站应能保证较长时间(≥72小时)内的数据传输。

  五、存储和布置
  无。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HAF002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3. 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4. HAF102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5. 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6.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7.GB6249-2011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8. GB 12379-90环境核辐射监测规定
  9. GB 11215-1989核辐射环境质量评价的一般规定
  10. GB 8999-88电离辐射监测质量保证一般规定
  11.GB 11216-89核设施流出物和环境放射性监测质量保证计划的一般要求
  12.GB/T17680-1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应急计划区的划分
  13.GB/T17680-10核电厂应急计划与准备准则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野外辐射监测、取样与分析准则
  14.HJ/T61-200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