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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2. 应开展相应的安全壳完整性分析,分析时应考虑燃料活性区包壳金属100%与冷却剂反应产生的氢气量。
  3.开展对氢气缓解措施有效性的分析评估。
  (二)严重事故工况下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应具备的功能
  1.严重事故下,应能全程监测安全壳内氢气浓度并设置相应的报警,以便确定核电厂状态和为事故管理期间决策提供尽可能实际的信息。
  2.燃料活性区包壳金属100%与冷却剂反应产生的氢气在安全壳内均匀分布时,氢气浓度应小于10%。
  3.应避免安全壳完整性因局部区域氢气积聚后可能产生的燃烧或爆炸而破坏,同时尽可能减少对严重事故缓解系统或设备功能的影响。
  4.氢气浓度监测和控制措施应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四、设备要求
  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及其设备和部件在选定的严重事故工况下满足本文件提出的功能要求。
  五、存储和布置
  (一)氢气监测点的布置应考虑在整个事故工况期间的代表性。
  (二)主控室、应急控制中心应能够获得氢气监测数据。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HAD102/11核电厂防火
  3.Nureg-0800 chapter 6 section 6.2.5 Combustible Gas Control In Containment.
  4.10CFR50.44 Combustible Gas Control For Nuclear Power Reactors.
  5.RG1.70 Control Of Combustible Gas Concentrations In Containment

  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的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核事故后改进行动中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应急控制中心改进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在建核电厂,运行核电厂可参考。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控制中心
  根据《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必须设置一个与核电厂控制室相分离的厂内应急控制中心,作为发生应急情况时在此工作的应急人员汇集的场所。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在长时间内保护在场的人员,以便防止严重事故对他们的危害。
  根据核安全导则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应急控制中心是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响应的指挥、管理和协调中枢,是应急期间应急响应指挥部的工作场所,应急期间应确保应急人员可以顺利地达到该中心。
  三、功能要求
  (一)应能获得核电厂重要参数和核电厂内及其外围放射性状况的信息以及气象数据;应急控制中心应具有联络核电厂控制室、辅助控制室及其他重要地点和厂内外应急机构的通信手段,以及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安全重要参数的能力。
  (二)除非能证明应急控制中心对所有假设的应急状态都能适用,否则应在不大可能受到影响的合适地点设立一个备用的应急控制中心,其功能基本上应能达到应急控制中心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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