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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在丧失全部交流电源时(包括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应通过配置移动式应急电源为实施应急措施提供临时动力,以缓解事故后果,并为恢复厂内外交流电源提供时间窗口。
  (二)应对移动电源的负荷进行分析,这些负荷至少应包括核电厂安全参数的监测和控制,必要的通讯、通风和照明,主泵密封和移动泵(当不采用自带动力的移动泵时)及其他临时设施的负荷需求。多堆厂址应配备至少两套设备,其中至少一套应在满足上述负荷后,考虑一台低压安注泵或一台辅助给水泵的负荷。
  (三)移动式应急电源自身所带燃料应保证至少4 小时的满功率连续运行,并可通过燃料补充功能实现不少于连续72小时运行的需要。
  (四)核电厂运行规程与应急管理规程中应规定移动式应急电源的应急准备、车辆启动和抵达现场的时间要求;明确移动式应急电源的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带载顺序。
  (五)应定期对移动式应急电源进行维护和带载试验,或离线带载试验,对于连接电缆应定期检查绝缘等状态参数,以保证连接电缆的可靠性;
  (六)应定期组织移动式应急电源的应急演习,保证操作人员的熟练操作。
  (七)移动式应急电源宜采用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采用其他移动应急电源应能满足上述功能。
  四、设备要求
  (一)移动式柴油发电机组技术要求:
  1.设备制造和功能要求应满足相应国家标准。
  2.柴油发电机组应具有低温起动功能,具有报警功能。机组应急启动时,除保障柴油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保护外(如超速保护等), 应闭锁其它常规保护。
  3.移动柴油发电机组的连接电缆可通过直连应急母线的方式实现快速敷设和连接;为应急母线接入移动电源所设置的固定电气接口及相关电缆桥架应按抗设计基准地震动SL2设计并满足防水要求,不应影响原有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车辆厢体技术要求
  柴油发电车的厢体设计应满足《厢式车通用规范》(GJB 79)和《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3336)的相关要求。
  五、存储和布置
  (一)存储移动应急电源及相关设备的构筑物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相当的地面加速度)进行校核。
  (二)移动应急电源及相关设备储存应考虑在水淹高度高于设计基准洪水位5 米时,已采取的防水淹措施不会导致移动电源及相关设备不可用。
  (三)建议储存移动电源及相关设备的构筑物设置在安全厂房100米以外,同时考虑交通的可达性。
  (四)移动应急电源的存放处应设置必要的消防措施。
  (五)移动应急电源本身的存放宜采取一定的减震措施。
  六、其他
  对于移动泵自带的动力装置,参照本技术要求的适用部分执行。
  七、参考文献
  1.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 GB/T2820往复式内燃机驱动的交流发电机组
  3. GB 755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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