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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六、其他
  无。
  七、参考文献
  1.HAF101核电厂选址安全规定
  2.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3.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4.HAD101/08滨河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5.HAD101/09滨海核电厂厂址设计基准洪水的确定
  6.GB/T50294-1999 核电厂总平面及运输设计规范
  7.JTJ213-98海港水文规范
  8.GB 50108-2001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9. GB 50208-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0. GB 50013-2006 室外给水工程规范
  11. GB 50014-2006 室外排水工程规范
  12. GB 50015-2003(2009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13. 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应急补水及相关设备设置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采用二回路或一回路应急补水、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等措施带出余热的技术要求,并提出了移动泵、补水管线和水源的技术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应急补水
  指在核电厂部分或全部安全系统功能丧失的场景下,通过移动泵和外界动力向二回路和/或一回路补水,及向乏燃料水池补水以带出余热的人工干预措施。
  2.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三、功能要求
  (一)二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能够长时间的通过二回路“充-排”方式排出堆芯热量,其应急补水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
  3.需在停堆后6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可用状态。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二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应将二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二)一回路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通过移动泵和管线向一回路进行应急补水,其流量应能满足停堆6小时后堆芯余热排出的需要。
  2. 应考虑一回路机械密封泵轴封水泄漏的补水措施。
  3.所设置的设备应保证事故后至少72小时的运行需求。
  4.为了使应急补水措施有效,可考虑一回路可用的卸压手段,保证适当的应急补水流量。
  5.需在停堆后6小时内完成应急补水措施的所有准备工作,使其处于可用状态。
  6.应将一回路应急补水操作纳入严重事故管理导则或相关规程。
  (三)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的功能要求
  1.应急补水流量应考虑乏燃料水池最大设计基准热负荷对应的沸腾蒸发损失。
  2.可根据乏燃料水池的液位变化,调节应急补水流量的大小,或者启动和停运应急补水措施;乏燃料水池应急补水应考虑对虹吸的防护。
  3.应能够满足事故后至少72小时燃料不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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