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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3 移动电源及设置的技术要求
  4 乏燃料池监测的技术要求
  5 氢气监测与控制系统改进的技术要求
  6 应急控制中心可居留性及其功能的技术要求
  7 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的技术要求
  8 外部灾害应对的技术要求

  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核岛设施及厂房防洪能力改进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核电厂防洪、排洪设施的功能进行排查和评估,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使核电厂安全重要系统和部件在超设计基准洪水事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持安全功能。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1.水淹影响因素
  对于核安全重要物项进行防洪能力评估的水淹要素包括:天文高潮位、可能最大风暴潮增水、可能最大风暴潮相应的波浪影响、可能最大海啸洪水、海平面升高、江河洪水、溃坝洪水和厂址可能最大降雨等因素。
  2.地下防水淹措施
  是指对地下管廊与安全重要厂房贯穿处接口的防水封堵等措施。
  3.地上防水淹措施
  是指对与重要厂房相连地下廊道的室外检修口和安装孔、以及可能导致安全重要设备水淹的厂房外地面以上门窗洞、通风口等的防水封堵等措施。
  4.永久性防水封堵
  根据开孔的类型和性质,采用水密门、挡水槛、整体浇注加模块封堵或其他防水密封措施对开孔或贯穿件进行的永久性封堵。
  5.临时性防水淹措施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启用的措施(如:沙袋、防水挡板、可移动护墙板等)。
  三、功能要求
  (一)根据厂址条件对可能引起水淹事件的各项因素进行梳理和排查,复核确认原设计所采用的设计基准洪水位的有效性。运行核电厂在复核中应考虑最新的观测分析数据,考虑建厂以来厂址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
  (二)根据厂址条件确定适当的超设计基准水淹场景(如设计基准洪水位情况下,叠加千年一遇降雨),复核厂区排洪能力、评估厂区积水深度。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地上防水淹措施,防止厂区积水不受控制地进入安全重要厂房(如:核岛厂房、重要厂用水泵房、应急柴油发电机厂房、厂址附加柴油发电机厂房等)。
  (三)对与安全重要厂房相连接的地下管廊等通道进行全面排查重点考虑水淹可能导致电厂三大安全功能失效的地下管廊和房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地下防水淹措施。要求通过地下管廊等通道的地下防水淹措施,保证在上述水淹场景下和应急补水能力接入之前,至少有一个余热排出的安全序列可用。
  (四)必要时,应开展地下防水淹措施的专项技术研究,待技术成熟后对于贯穿部位实施有效的地下防水淹措施。
  (五)地上防水淹措施和地下防水淹措施一般均应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对于无法采用永久性防水封堵的情况,经过评估,可以采用临时性防水淹措施,并制订合适的程序,指导临时措施的使用。
  四、设备
  无。
  五、存储和布置
  (一)防水淹措施应能承受适当的水头高度,地下廊道的封堵建议按照不小于管廊埋置深度加评估所得的厂区积水深度来确定水头高度,应根据水头高度采用适当的封堵材料和封堵技术,保证合适的密封能力,并考虑今后运行中必要的检查措施。
  (二)应对防水淹措施实施后带来的其他可能风险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地下防水淹措施对电厂运行和安全的影响,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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