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应急控制中心应考虑满足可居留性和可达性的要求。可居留性的评价不应局限于设计基准事故,对选定的严重事故的影响,可参照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 号出版物推荐的参考水平,在设定的持续应急响应期间内(一般为30 天),工作人员接受的有效剂量不大于100mSv。
四、设备要求
无。
五、存储和布置
应急控制中心按厂址所在地区地震基本烈度提高一度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设计基准地震动SL2(相当的地面加速度)进行校核;应具备抵御设计基准洪水危害的能力,在遭遇超设计基准洪水(假想设计基准洪水位叠加千年一遇降雨)的情况下,可参照《核电厂防洪能力改进技术要求》进行防水封堵。
六、其他
根据上述各项要求,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差异,提出改进措施。
七、参考文献
1.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2.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3.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4.HAD002/01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5. GB50011-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6.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7.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号出版物
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的技术要求
一、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文件对福岛后改进行动中辐射环境监测及应急改进提出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对核电厂对环境监测布置的合理性和代表性的分析评估,改善严重事故下应急监测方案,在事故工况下提供必要的监测手段,以及制订同一厂址多机组同时进入应急状态后核电厂的应急响应方案和应急人员、物资的配备协调方案的要求。
适用范围:
运行和在建核电厂。
二、定义及释义
(一)应急准备
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采取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核动力厂的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制定在紧急状况下必须实施的一切行动的计划和执行程序。
2.建立能有效地实施各项应急职能的组织机构。
3.准备好应付紧急状况的设施和设备并使之保持有效。
4.为使应急人员具有完成特定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所进行的培训、演习和练习。
(二)多堆厂址
指一个厂址有两个及以上反应堆且各反应堆之间的距离小于5km的核电厂厂址。
(三)自动监测中央站
用于监控和汇集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中各自动监测子站数据,并可实时传输监测数据到应急控制中心和相关数据应用单位的装置。
三、功能要求
(一)辐射环境监测
1.应根据特定的外部事件,完善应急监测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