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些扩展条款可以增加保障范围,但同样有些扩展条款是对赔偿风险的控制,且往往不易被非专业人士所发现。一旦出险较大风险时,限制性条款则起到了限制赔偿的作用。
2) 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
有些保险条款看似一样,但免赔额的设定对于费率的影响却很大。有些公司投保时要求降低保费,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提高免赔额、降低赔偿限额的方式处理,尤其是对可能遭遇的巨灾风险加以忽略,从而降低赔偿责任。在降低保费的同时,也使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3) 提高保险金额
在投保境外工程一切险时,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费计算公式是:物质部分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而物质部分的保险金额是工程造价-设计费-税金-其他非物质成本(如果施工机具采用单独费率还要减去施工机具成本)。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投保工程一切险往往直接按照合同造价×费率进行投保,费率看似降低,但实际上将许多非物质保障部分也计算在内,从而导致保险费并为降低。
4.10.4 政治保险和融资类保险
(1) 融资类项目保险产品
融资类项目保险产品指信用期为一年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为支持和鼓励本国资本货物出口而开办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多用于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等出口,以及本国企业参加国际投标、工程项目承包等项目,现有保险产品包括: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和再融资保险。
该类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在国内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在项目贷款中该类保险对贷款的取得发挥重要作用。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贷款银行,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指出口方银行在出口国政府或该政府主办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支持下,为扩大本国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对因政治或商业风险造成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延付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产品。
再融资保险适用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地买断出口商务合同项下的中长期应收款。
(2) 现汇项目的保险产品
针对现汇项目的现有保险产品主要是买方违约保险和特定合同保险,主要保障的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特定合同保险承保中国出口企业某一特定出口或工程承包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付款期限在 2 年以内的较大金额的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或工程承包。承保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汇兑限制、止付令、禁运等;承保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业主)破产、拖欠、拒收等引起的直接损失。
买方违约保险承保中国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里程碑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 360 天。主要应用于承保船舶出口合同。承保政治风险包括:战争、汇兑限制、止付令、禁运等实际投入成本损失;承保的商业风险包括:买方(业主)破产、拖欠、违约、恶意修改合同等风险造成的实际投入成本损失。
(3) 融资和政治类保险的选择
该类保险一般采用一次性收取整个保险期间保费。企业考虑综合成本有时不选择该类保险,但在申办银行贷款时能够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对于避免政治风险和境外支付风险,其作用明显,企业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衡量选用。
4.11 环境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应遵照驻在国(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树立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推行清洁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履行社会责任,建设环境友好型企业。
4.11.1 环境影响评价
境外投资的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项目驻在国(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
企业应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制订环境保护计划,并将项目环境保护计划传达到施工单位和承包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4.11.2 污染防治
废弃物管理应当符合驻在国(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驻在国(地)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处置应当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依法缴纳排污费。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废物处理和排放控制档案,执行废物排放管理申报登记制度,依法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加强污染治理、废物处置和生态保护等环境保护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环境监测等规章制度,定期检维修。未经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环境保护设施不得擅自闲置、停运或者拆除。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驻在国(地)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制订并实施污染防治方案,有效处理处置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4.11.3 生态保护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遵守驻在国(地)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实施全过程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生产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选取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工期、区域和方式,降低或减少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环境敏感区域进行作业时,应当经驻在国(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施工结束、资源枯竭后应及时恢复自然生态。例如,植被保护,对施工界限内外的植被、树木等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砍除时,事先应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和业主的同意。
4.11.4 放射性污染防治
放射性污染防治应严格遵守驻在国(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严格监督检查,有效防止因泄漏或丢失等造成环境污染。
放射作业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放射性物品贮存、运输应当符合驻在国(地)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放射性物品丢失、泄漏。
发生辐射事故后,施工或使用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上级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
4.11.5 环境应急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估,定期开展环境风险检查。环境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应纳入生产管理过程中,重要环境因素制订环境管理方案。
境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应急体系,制定并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配备应急设备和物资,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报上级单位、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我国驻外使领馆备案。
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应当启动应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区域进行应急监测,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单位、当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5 安全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与处置的意识和技能,能够安全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企业在境外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章。
本章详细阐述了企业安全管理在安全培训方面的管理要求和内容需求,包括培训对象与能力要求,培训目的与考核,以及培训形式和内容。通过本章的内容,希望企业能够树立全员培训和全员参与的重要安全管理理念。
5.1 培训对象与能力要求
5.1.1 管理层
管理层指境内公司总部、境外中资企业本部及其所属境外项目的管理层。企业应对管理层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所具备的安全意识有助于提升安全绩效,利用社会专业安全资源来提升商业适应力。经过安全培训,管理层应具备以下能力:
知晓和了解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评估程序、安全风险管理计划、安全审核、个人安全要求、保安力量管理等要求;
能够分析和应对高风险环境及分配各项安全工作任务;
知晓和了解危机和紧急事件应对管理程序;
知晓和了解设施安全标准、信息安全要求、员工安全要求。
5.1.2 执行层
执行层指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专职经理。企业应对执行层进行安全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地对安全工作进行管理,熟练掌握各种控制措施和应急技巧。执行层经过培训要能够胜任以下工作:
知晓和了解安全风险管理;
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准备安全计划;
管理设施安全;
管理保安力量的行动和运作;
管理对紧急事件的应对;
管理信息安全;100
管理员工个人安全;
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核;
进行安全行政管理;
指导个人安全操作;
管理安全突发事件。
5.1.3 操作层
操作层指境外中资企业一般现场操作员工和承包商。企业应对操作层进行安全培训,使其能够认知威胁,了解个人和企业的安全措施。操作层的能力要求为:
知晓和了解个人安全防范知识;
知晓和了解个人应对紧急事件的知识;
知晓和了解不同层次安全风险的定义和相关要求;
知晓和了解武器、危险性物质和设备;
认知可能会造成安全威胁的人物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举止;
认知社会安全威胁;
熟悉避开安全风险的技术。
5.1.4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指企业分管 HSE、社会安全的专职人员。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能够有效履行其职责。经过安全培训,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知晓和了解本企业安全风险和危害;
认知和发现重大危险源、武器、危险性物质和设备;
认知可能会造成安全威胁的人物的性格特征和行为举止;
熟悉控制、消减、规避和处置安全风险的技术;
熟悉与通信有关的安全知识;
知晓和了解安全设备和系统的运作;
能够进行安全设备和系统的测试、校准和维修;
能够进行检查、控制和监控;
能够进行对人、私人财物、行李、货物和商店的搜寻;
能够对紧急事件做出响应。
5.1.5 培训需求矩阵
为了使培训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企业可根据自身的安全岗位设置和岗位培训需求,建立企业内部培训需求矩阵,明确各岗位需要接受的培训内容、掌握程度等。
表 5‐ 1 培训矩阵(略)
5.2 培训目的与考核
5.2.1 个人意识培训
企业应对所有人员进行个人意识培训,以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风险防范与处置的意识,提高岗位风险辨识与控制能力,满足岗位安全需要,使其能够有效应对威胁、正确处置紧急事件。
5.2.2 管理技能培训
企业应对管理层进行管理技能培训,以确保管理人员拥有较高水平的安全管理技能,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在面对威胁及紧急事件时能够正确指挥、有效处置。
5.2.3 再培训
企业应定期更新、优化、整合原有培训科目,对人员进行再培训,以确保外派人员在不断变化的境外形势中,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5.2.4 考核与评估
各企业应对被培训者应进行考核,根据不同的培训方式,可采取不同的考核方式,包括面试或口头提问、笔试、技能演示。应记录培训考核结果,并保留相应的考试内容和过程记录。对培训合格的受训人员应颁发统一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建立受训人员个人信息资料,并录入安全培训信息数据库,作为项目人员派出境外工作的必要考核依据。
培训组织者负责对培训效果的评估、跟踪与反馈。评估方式包括观察学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幅度,使用课程满意度调查表来统计分析培训效果并反馈意见,通过直线领导定期对在岗员工进行安全能力评估以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和反馈。
培训效果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学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程度;
安全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培训课程的设置(包括培训方法、培训内容、培训师等)是否满足学员的实际需要。
根据面临的实际风险情况来确定安全培训评估的时间及频率,通常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改进安全培训:
项目所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如工作地点、驻在国(地)政局发生重大变化等);
聘任新的工作人员时;
岗位职责发生重大变化时;
设备、材料或工艺发生重大改变时。
5.3 培训形式
5.3.1 出境前培训
企业对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应以强化人员安全意识为目的。根据境外项目驻在国(地)的具体特点设定有针对性的培训科目,对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和规范进行宣贯,对项目驻在国(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对自然知识和人文知识进行普及,如沙漠生存、伊斯兰文化背景知识等。
5.3.2 岗前培训
企业对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应以强化人员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和应急
处置能力为目的。
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具体特点设定具有针对性的培训科目,以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程序和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对员工所在岗位的特点及危险部位防护措施进行讲授,使员工熟悉职责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岗位安全操作要点和岗位安全责任。
5.3.3 专项培训
根据境外员工所在地区、岗位,识别培训需求,开展相应的专项培训。确定培训需求应考虑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岗位风险;
岗位操作规程;
HSE 管理规范、程序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人员、工艺和设备变更;
HSE 审核的结果;
业绩考核的结果;
岗位能力评估的结果;
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教训;
应急演练与应急响应的总结;
HSE 表现分析与改进机会;
本单位 HSE 方针、目标、指标;
是否为再培训。
企业应对高层管理者进行领事保护知识专项培训,内容包括我境外利益特点、我国领事保护工作主要情况等,使其了解外事纪律和外情、熟悉外事办事流程。
对高风险岗位、特种作业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资质并达到特定要求。
对安全警卫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保培训,使其能够熟练掌握武器的使用及事件报告程序,确保其能够保证完成各种安全任务。
5.3.4 室内与实践培训
室内培训指室内授课、会议和讨论,也包括基于各种风险的事件情景设定的桌面演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典型课堂培训:适用于规范、程序、通用安全知识的培训,如企业核心价值,方针、政策、目标,通用规则及法律、法规等;
强化课堂培训:适用于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除课堂讲解之外,辅助有对应的考试测验;
各种会议:适用于工作过程中不同级别、专业和资历的员工之间安全经验和知识的交流与分享;
专题讨论:适用于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澄清安全规104范、程序执行中出现的偏差或疑惑;
桌面演练:是基于情景假定的各项练习活动,探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资源使用。这种训练虽未进行实际操练,但可探究应急事件的结果和测试应对方案。
实践培训即防恐安全演练:指在工作现场、办公室、营地、机场、餐馆、公路、荒野、丛林、雷区等模拟地点,设置恐怖袭击场景,对学员进行防恐安全技能应用方面实战演练和能力测试。
5.4 培训内容
5.4.1 安全形势解析应对
安全形势解析应对包括境外安全形势、国家政策与实践和国外法律与政策
的培训。
境外安全形势的培训内容应包括:
国际安全风险的表现特征和发展趋势;
中资企业面临的境外安全风险类型;
中资企业驻在国(地)安全风险及威胁;
作业区安保现状和形势特点;
恐怖组织的特征;
恐怖分子的惯用手法;
相关社会安全形势及事件案例分析。
国家政策与实践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境外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应包括但不限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2007 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70 号(2002 年);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376 号(2003 年);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 号;
《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24 号;
《关于加强企事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国办发(2007)13 号;
《境外中资企业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 号;
《
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合发[2010]348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国外法律与政策的培训内容应包括驻在国(地)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解读以及相关国际公约。
5.4.2 安全管理知识
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和应急管理方案的培训。
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安全(HSE 和社会安全)方针、理念、政策;
安全目标和指标;
安全管理的组织和责任;
岗位基本技能要求;
岗位风险识别;
岗位操作规程;
安全管理规范、程序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工艺和设备要求;
事故和意外事件的教训;
应急响应。
安全管理方案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层安全建设;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安全规范、规程和指南;
安全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安全设施、装备和资源;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各种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应急管理的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应急预案主要内容;
应急反应程序;
境外突发事件处理经验及教训。
5.4.3 个人安全技能
个人安全技能的培训内容包括威胁识别预警、压力管理、高风险环境安全技能、旅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内容。
(1) 威胁识别预警
为有效对各类威胁进行识别、预警,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威胁识别预警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威胁的各种类型;
恐怖\犯罪分子的攻击方式;
各种威胁的规避方式及应对方式;
如何根据现场环境、自我特点等做出威胁评估。
(2) 压力管理
为有效减轻境外员工心理压力,保持适度、最佳压力,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压力管理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境外生活心理健康常识;
压力的起因和来源;
如何进行压力疏导和自我心理调节;
境外工作生活压力管理的实施措施、具体方法等。
(3) 高风险环境安全技能
为有效提升员工个人实际安全技能,使其能够在高风险环境下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正确应对治安事件、武装袭击等突发事件,及时开展自救与互救,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高风险环境安全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程序;
如何避免成为恐怖分子或犯罪分子的攻击目标;
社会安全信息收集分析、监视与反监视;
如何利用自身特点应对攻击者;
急救技能;
GPS 全球定位系统的使用;
边远地区作业和夜间行动注意事项;
野外生存;
实用性逃生。
(4) 旅程安全
为提升旅行过程中的安全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旅程安全培训,培训内容
应包括但不限于:
旅行过程中存在风险的认知;
出行准备;
乘坐飞机安全常识;
住宿安全(宾馆和就餐地点的选择及其消防通道);
路途安全(反常行人的认知、驾驶安全、乘车安全)。
(5) 突发事件应对
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可能遇到突发事件的类型及特点;
突发事件报告和响应程序;
应急预案要求;
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包括枪击爆炸事件、绑架事件、紧急撤离等。
6 检查、审核与验证
安全审核系指对境外中资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以确定满足驻在国(地)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本身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程度,它是一个系统的、独立的、形成文件的过程。安全审核包括生产安全审核、社会安全审核等,简称安全审核。
6.1 审核范围和对象
安全审核适用于企业组织开展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境外中资企业组织开展的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审核对象包括企业的境内母公司、境外中资企业等。
6.2 审核目的
通过安全审核的实施,对境外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系统、独立的评价,确保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实施,使境外企业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6.3 审核形式
6.3.1 内部审核
也称为“第一方审核”,由企业本身或以企业的名义进行,用于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合性和有效性开展的审核,既包括针对安全管理体系所有要求的完整审核,也包括针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某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的专项审核。
6.3.2 外部审核
包括通常所说的“第二方审核”和“第三方审核”。第二方审核有企业的相关方(如业主)或由相关人员以相关方的名义进行;第三方审核由境外中资企业对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合性和有效性开展的审核。当不同的管理体系在一起审核时,这种情况称为 “一体化审核”。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核机构合作,共同审核同一个受审核方时,这种情况称为“联合审核”。检查是指针对项目设施或相关人员的行为开展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包括以下类型:
定期检查:按照规定的频次开展的安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