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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为了改革师范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我部针对师范教育发展中存在的高师院校总量不足,中师学校布点过多,办学层次重心偏低,布局结构不够合理,规模效益不够高等问题,对师范院校布局结构进行了调整,从城市向农村、从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由三级师范向二级师范过渡。发展高师院校规模,稳步压缩中师学校规模。到2010年,新补充的小学、初中教师基本分别达到专科和本科学历。同时,我部将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素质。建立中小学教师五年轮训一遍的制度,在全国选拔培养100万名中小学骨干教师,其中1万名由我部组织国家级培训。仅国家级培训就安排专项经费1亿元。
  为解决中小学教师分布不平衡,城市局部超编与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教师严重缺编并存的问题,我部拟尽快颁布《<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教师聘任制。在主要依靠师范院校毕业生补充师资的同时,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人才任教,尽可能多地吸收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中小学任教。打破“教师单位所有制”和“一校定终身”的局面。根据城乡中小学教师余缺情况,通过以县镇中小学教师向农村流动为主,辅之以派遣和鼓励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和定期任教等措施,缓解边远农村中小学的师资需求。继续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优秀中学毕业生报考师范学校,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解决部分边远农村中小学教师“招不进,分不去”的问题。制定具有导向性的优惠政策,鼓励教师和毕业生到经济不发达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如:凡到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学校工作的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比同类人员高1—2档。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有利于吸引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从教和稳定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政策。
  关于代课教师问题。1992年,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当公办教师短时间补充不上时,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聘请临时代课教师要签订合同,明确规定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的“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教师的入门资格,通过教师资格的严格审查和依法认定,将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调整出教师队伍,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实行教师聘任制,通过聘任淘汰不合格教师,同时吸引取得教师资格的人 (包括取得教师资格的代课教师)从教。因此,代课教师问题,将不再按照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办法解决,而是随着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的实施,通过改革教育系统的用人制度,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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