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2000年8月16日)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落实
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常办秘字[1999]26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我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务院三峡办等部门,对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第二、三部分所提问题和建议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报告》指出的问题是客观的,提出的建议是可行的。解决好这些问题,对进一步促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现将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报告》所提问题和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学习和宣传
义务教育法,不断提高对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和执法自觉性问题
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针对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学习与宣传的组织和指导,使
义务教育法逐步深入人心,基本上做到了家喻户晓,贯彻实施有了广泛的群众基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法,努力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高度重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中明确指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简称“两基”),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将‘两基’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2000年‘两基’目标的实现和达标后的巩固与提高。”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和做好依法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工作向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力地推动了
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针对一些地方和部门的干部对义务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能很好地履行
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职责问题,1999年12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我部联合召开全国教育法制工作会议,特别提出要在总结“三五”教育普法工作的基础上,制定全国教育普法规划,要求各地制定地方普法规划,将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与对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广大教育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我部还通过举办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班、研讨会、法律知识竞赛,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地方普法宣传和执法指导等方式,加强对
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指导,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为重点部署和推动实施义务教育规划二、三片地区的普及义务教育工作,我部将实施
义务教育法和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于1999年7月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两基”督导工作会议。会议明确指出,要继续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已实现“两基”的地区要做好巩固提高工作,未实现“两基”的地区要严格要求,把好质量关,确保本世纪末保质保量地实现“两基”目标。我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吕福源专门发表《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文章,阐述实施
义务教育法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强调在世纪之交、继往开来的时刻坚持“两基”“重中之重”地位不动摇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我部在部署2000年工作时,把“两基”摆在各项工作的前面。这些都对统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广大教育工作者和全社会的认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今后,我部还将坚定不移、一如既往地学习、宣传和贯彻
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使义务教育真正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