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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书面汇报

  鉴于目前农民收入增长较慢,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近年来中央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作出了一系列部署。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规定: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在农村进行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2000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农业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9号)规定:“除农村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中小学危房改造外,今年继续停止审批农村教育集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服从大局,坚决贯彻中央通知的要求。同时,按中央通知精神,在农村税费改革地区,督促各地将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其他地区仍然采取适当措施集资改造中小学危房,但要注意从实际出发,不要过多增加农民负担。为了加快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将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其中对贫困地区,中央将适当予以资助。
  目前,农村初中校舍不足的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县初中平均班额80多人。2000年前后正值初中入学高峰,据测算,2001年全国初中学龄人口将比1998年增加1300万。教育行政部门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将通过多种措施来缓解初中入学高峰带来的压力,尽力新建校舍以保证适龄儿童入学。减轻农民负担和发展农村教育事业都是事关农民利益、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的大局,应处理好两者关系。
  六、关于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努力提高教师素质问题
  《报告》提出,中小学教育经费实行县、乡级财政切块包干的管理办法,使得乡镇管理的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发放完全依赖于乡镇的财政状况和乡镇领导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因而无法保证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报告》建议,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发放的责任由乡一级收到县一级,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贫困县教师工资当地负担不了的部分,国家级贫困县应由中央财政确保,省级贫困县应由省级财政确保。
  近年来,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解决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问题制订并采取的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对解决或缓解这个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大面积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势头不仅没有遏制,反而不断发展、蔓延,近几年来更是呈愈演愈烈之势。
  拖欠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有诸多原因,但最关键的是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体制问题。八十年代中后期,我国基础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基础教育的办学责任在地方,但许多地方尤其是农村,由于经济底子薄弱,发展相对缓慢,县、乡财政困难,因此,农村基础教育缺乏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财政拨款常年难以到位,导致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提出的确保工资按时发放的要求,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加强人员编制、工资基金管理,减少工资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资及时足额发放,2000年6月21日,财政部、人事部和中编办制定了《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行政单位推行。《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及时足额到位”的管理原则。《暂行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全国各地的行政单位,考虑到近年来拖欠教师工资的严重性和保障教师工资的重要性,三部门在印发《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指出,各地在试点中已经对教师及事业单位统一发放工资的,应继续实行;能够在7月1日实行教师工资统一发放的,应与公务员工资统一发放同步实行;来不及实行的,应在保证公务员工资按时发放的同时保证教师工资按时发放,并积极做好在10月1日统一发放教师工资的准备工作。下一步,我部将配合财政部等部门根据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按义务教育法规定,强化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预算时,要从“科教兴国”的高度出发,优先考虑义务教育投入,认识到保证教师工资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要将保证教师工资发放列入考核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特别是财政部门负责人是否完成其工作任务的主要指标。凡财力能够满足发放教师工资却没有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县乡,应追究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财政负责人的责任。(二)建立教师工资专户统一发放机制。1.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建立教师工资专户。2.县级财政按教师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工资额,并划入教师工资专户,乡级负责发放到人。3.县级财政收入和各项补助,应首先按工资额划入工资专户,确保工资发放有相应的资金来源,其次才能考虑安排其他支出项目。为了保证对工资发放的领导和监督,各省级财政厅将设立工资发放领导小组,厅领导任组长,负责全省教师工资发放专户的建立、财力的测算和调剂、资金的调度、工资发放情况的检查监督等。(三)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教师工资专户以后,省级财政要对财力不足、教育投入无法保证的县级财政,实行专项转移支付办法,将补助财力直接划入县级工资专户。教师工资实行专户发放后,资金调度有困难的省级财政,将由中央财政调度必要数量的资金保证其工资发放的需要。此外,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新增部分,首先要用于发放工资。对个别省级财政工资性支出占财力比重过大,难以对所辖困难县级财政进行调剂的,中央财政作为个案,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以解决。(四)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办学效益。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定编定岗、分流富余人员入手,进一步严格教师管理,控制教师人数,优化队伍结构,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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