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根据对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并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申请人提出的4艘船舶的损坏和重焊费用的索赔提出如下意见。
(一)“Berounka”轮螺旋桨的损坏是制造工艺缺陷所致
根据合同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即卖方应对卖方和/或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或工艺缺陷负责免费修复,即应赔偿申请人损失179970.43美元。
(二)关于“Berounka”轮二舱二层甲板断裂塌陷的原因
仲裁庭酌量了有关证明材料并参考了专家的意见,认为该项损坏有两个原因;一是该甲板超载,二是原造船焊接有缺陷。
1.甲板超载
关于超载双方持不同意见。争论的焦点是如何理解装载手册中规定的每平方米3.1公吨的负荷。关于这个问题,仲裁庭认为需确定该甲板是否超载;如超载,超载是否是损坏的原因。
为了确定是否超载,仲裁庭仔细审核了证明材料和基尔验船师的报告,并征求了专家的意见。首先,仲裁庭认为装载手册是经船级社认可的,安全使用船舶的一项重要文件,应予遵守。拉哥斯验船师称注意到货物是按配载图装载的。在卸货前验船师有条件查明货物实际配载情况,因为货物配载是否恰当直接关系到甲板损坏,而且是装载手册的一项主要要求。验船师当场查明并拍摄照片作为证明能够反映实际的货物配载。问题在于该港验船师所称“按配载图装载”没有解决基尔港验船师提出的货物是否均匀装载的问题。因此,基尔验船师只能接船长拍摄的照片确定货物的分布,从而使根据重述(re-interpreted)的货物分配状况得出的关于甲板负荷的设想是不大牢靠的。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货物分布情况,亦未对上述验船师的观点提出异议。仲裁庭只能把有关资料作为参考。
仲裁庭审核了双方关于该甲板负荷的计算,找出了异同点。
共同点是:
(1)该甲板装货量为328捆钢坯,每捆重3.93公吨,共重1289.6公吨。
(2)在75~105号肋骨间的舱口两侧甲板上,每一侧装3垛钢坯,每垛3层,每层7捆。每垛重82.6公吨。
(3)钢坯长6米。每捆根数及排列状况未说明。
(4)双方对盐包的重量和堆放位置无实质分歧。
双方对舱盖上的货物堆放位置和重量计算的不同点:
(1)申请人称在75~84号肋骨间的舱盖上,装4层钢坯,每层27捆,共重424.44公吨。被申请人称在75~88号肋骨间舱盖板上堆放2层钢坯,每层26捆,共重204.36公吨。
(2)申请人称在86~94号肋骨间的舱盖板上,堆放2层钢坯,每层27捆,共重212.3公吨。被申请人称在88~96号肋骨间舱盖上堆放4层钢坯,每层26捆,共重408.72公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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