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Berounka”、“Sazava”等轮建造质量争议案裁决书

  2.船舶焊接缺陷
  关于合同第10条保质与第6条监造和第9条交船规定的关系,仲裁庭考虑专家意见后认为,第6条虽未规定监造人和/或船级社验船师的监造责任,通常情况是他们对监造和验收是严格按船级社规范和要求进行的。经验收的船舶总的来说是合乎质量要求的。卖方提供的12个月保证是对船舶可能有的缺陷提供的一种补救措施。据此,如果在12个月的保证期内发现船舶有缺陷,卖方仍应负责修复。
  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调查原始现场的权利是否被剥夺的问题。合同第10条第3款的确规定,船舶需要在中国以外港修理时,修理时间和地点要得到被申请人的同意。然而,这一条件又被其后的规定所限制,即申请人有权在缺陷严重以致于缺陷不消除船舶即无法继续航行的条件下,立即修理船舶。而且第10条第2款规定,卖方验证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不应延误船舶及影响其营运、工作计划。该轮在拉哥斯临时修理后,是在二层甲板未装货的情况下驶往欧洲的。申请人也将修船时间和地点及时通知给被申请人。由于被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其代表不能于修理开始前抵达基尔,不能说申请人剥夺了被申请人调查现场的权利。
  在确定船舶建造质量是否有缺陷时,仲裁庭认为应尊重船级社出具的船级证书。只有在检验合格后,船级社才签发船级证书。其他船舶未发现有超载情况存在,亦未有类似的损坏可以作为旁证,说明船级社在出具船级证书方面是按规范和要求办理的。但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船舶材料和建造工艺的缺陷仍有可能在交船时未被发现。劳氏验船师的检验发现了该轮焊接存在缺陷。仲裁庭注意到被申请人提供的破坏应力试验报告中亦有夹渣和熔透不足的记录。按合同第10条规定,被申请人应负有修理责任。
  在酌量了有关甲板损坏原因的证据和参考资料,并征求了专家的意见后,仲裁庭认为二层甲板超载是二层甲板断裂塌陷的主要原因,申请人应承担60%责任,应负担该轮损坏修理等费用548318.08美元;被申请人承担40%责任,应负担365545.40美元。
  (三)“Sazava”轮重焊费用
  关于“Sazava”轮重焊费用的索赔,有关情况已在前面作了简述。仲裁庭需要确定的问题如下:
  仲裁庭认为,造船合同的保质条款规定的12个月的保修期,是对卖方免费修理责任的一项限制,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间。申请人是在时效期间依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的,但其请求是否能得到仲裁庭认定为是合理的,尚应根据法律或当事人间的合同或协议作出决定。本案合同第10条规定的12个月保修期是当事人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所以是有效的,应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