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ounka”、“Sazava”等轮建造质量争议案裁决书
(1995年1月5日 北京)
申请人根据其与被申请人1985年11月22日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分别于1991年12月26日和1992年10月16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和补充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该合同项下4艘船舶的检验、重新焊接和修理等费用1350765.09美元及利息。
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宋迪煌先生为仲裁员,被申请人选定刘书剑先生为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魏润泉先生为首席仲裁员。本案由上述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宋迪煌先生因另有工作不能履行仲裁员职责,申请人重新选定丁奇中先生替换宋迪煌先生为仲裁员,与魏润泉和刘书剑先生重新审理本案。申请人代表、代理人、证人和被申请人、造船厂代表出席了开庭审理。仲裁庭仔细审核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所作的书面及口头申述后,作出本裁决。
一、案情与争议
根据造船合同,被申请人即合同中的卖方承建、申请人即合同中的买方购买4艘载重吨各为7000吨的杂货船。合同项下的船舶名称是“Vlatava”、“Otava”、“Berounka”和“Sazava”。被申请人在建造完成后,分别于1988年4月、11月和1989年6月、12月将4艘船舶交付给申请人。对交船时间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Berounka”轮1989年6月交船后,于1989年12月的第8航次中,在最后装货港荷兰Ijmuiden装货后驶往尼日利亚拉哥斯卸货。航程中,该轮二舱二层甲板断裂。验船师发现原焊接有缺陷。其后,劳氏基尔验船师建议对该轮其他姊妹船进行检查。据此船东对船舶进行了检验和重新焊接。
(一)“Berounka”轮的损坏
1.螺旋桨损坏
该轮于1990年5月在意大利Savona至沙特阿拉伯Jubail航程中,于5月2日发生强烈振动,主机转速立即下降。检验货舱、甲板主设施和轮机舱未发现异常情况,确定螺旋桨损坏。该轮以每分钟110转速度绕航至埃及亚历山大港,经潜水员检查发现螺旋桨一枚叶片部分失落。经船东与劳氏船级社同意,进行了临时修理,在与受损叶片相对应的叶片上切除了对应的部分,以取得平衡,最大限度减少振动。该轮临时修理后,驶往Jubail,并作了进一步检验未发现其他损坏。该轮于1990年7月在德国基尔港进行了检验并更换了螺旋桨。劳氏验船师出具的报告称,叶片损坏是压力面上一处熔焊凝积金属未经有效的焊后热处理产生的疲劳裂缝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