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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ounka”、“Sazava”等轮建造质量争议案裁决书

  (三)“Vltava”轮和“Otava”轮重焊费用
  劳氏验船师建议对该两轮的二层甲板的焊接作检验后,劳氏验船师分别于1990年6月11日和14日在香港对该两轮进行了有选择的检验,发现有些部分焊缝厚度不够,两轮均有对焊缝缺乏熔透等焊接缺陷。“Vltava”轮1990年8月在南斯拉夫港口作了重焊,费用为109293.86美元。“Vltava”轮于1991年在希腊港口作了重焊,费用为80671.83美元。
  被申请人认为两轮分别于1988年4月和11月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在12个月的保质期内没有提出关于缺陷的通知,其索赔不能成立。申请人则认为船舶有缺陷是被申请人违约,被申请人应负责。合同保质期不是索赔时效,这个问题应按民商法的一般原则解决。
  申请人就上述4艘船舶的损坏和/或重焊费用向被申请人提出索赔时,均提交了保修索赔书,而不是保修纪要。双方对此事的不同意见,前已阐明。

二、仲裁庭意见



  本案争议与下述合同条款有关:
  “第10条 保修
  (1)依本条下述规定,船舶交付之日后的12个月内,因卖方和/或分包商提供的材料和/或建造工艺缺陷而发现船舶有缺陷,卖方保证免费替买方修理。”
  就本案而言,船舶包括船壳、机构和设备……。
  “如发生上述缺陷,船长和一名高级船员应准备并签署一份保修纪要(guarantee protocol),充分说明缺陷性质,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正本于发现缺陷之日后45个日历日内送给卖方。”
  “(2)卖方有权以其代表核实有关缺陷的性质和程度,但不应延误船舶或影响其营运和工作计划。
  “(3)……船舶如不在中国或中国的沿海水域,买主可以斟酌在适当的港口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在此种情况下,买方应以电传通知卖方修理的时间和地点征得其同意。如发现的缺陷严重以至于缺陷不消除则船舶不能航行,买方有权立即修理船舶,并应尽速以电传通知卖方和在30内书面告知对方缺陷的性质,并附船级社出具的证书。
  仲裁庭注意到双方对第10条第1款规定的“保修纪要”“(guarantee protocol)有不同的理解。申请人指“保修索赔书”(guarantee claim)同“保修纪要”是不同名称的同一文件。仲裁庭审核了两个文件认为,合同规定的“保修纪要”作用在于使被申请人及时了解缺陷的性质,采取措施调查情况以确定是否负责修理。从这个意义上讲,申请人已将重要民政部及修理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给被申请人,并未影响被申请人的权利。从两个文件的内容要求看,“保修索赔书”记载的内容符合合同规定的“保修纪要”应纪录的内容,满足了第10条第1款的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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