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该住宅小区完成建设后,交给地方政府管理事宜;
(4)协调合作公司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关系等。
甲方二责任:
(1)负责提供已获批准征用的位于××市××地段的197亩(约131320平方米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及其各项文件;
(2)负责办理合作公司的立项及成立的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以及负责办理各种设备器械进口的报关事宜;
(3)负责组织整个合作公司的组织、实施及项目建设工作;
(4)办理合作公司所委托在境内办理的各项事宜。
乙方责任:
(1)负责筹集本合同建设工程所需的全部建设资金,并保证建设资金按本合同规定和董事会通过的工程进度计划投入;
(2)协助合作公司在境外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各种装修材料;
(3)负责在境外销售合作公司建设的房屋;
(4)接受合作公司的委托,办理合作公司所委托的其他事宜。
8.合作公司兴建的商品房90%以上在境外销售,以保证外汇平衡。
销售主要采取分期付款或银行按揭方式预售,销售渠道通过下列方式,经董事会决定后执行:
(1)委托乙方销售;
(2)委托有权销售房产的公司销售。
销售价格由合作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合作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售价及时作出适当调整,但要确定调整价格时,需经董事会批准方可执行。内售房屋价格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服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核定后方可执行。
9.合作公司董事会于合作公司注册登记之日,为正式成立之日。董事会由8人组成,甲方委派4人,其中甲方一1人、甲方二3人。乙方委派4人。董事长由甲方二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长任期5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连任。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例:公司章程的修改;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合作规模的扩大;合作公司的终止、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销售渠道、方式和价格,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或2/3多数通过或者简单半数通过。
董事长是合作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案保存。
10.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1人,由甲方二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任可以连任。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经营管理部门可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负责。
11.合作公司的期限为15年。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为合作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作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期满合作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1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作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作期限和解除合作合同。
由于合作一方不履行合作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作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作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对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要求索赔外,并有权向合作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作合同。如合作各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作公司的经济损失。
13.合作任何一方未按合作合同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及提供合作时,从逾期第1个月算起,每逾期一个月,违约一方应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交出资额的3%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合作合同第9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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