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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房地产有限公司争议仲裁案裁决书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合作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14.合作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凡因执行合作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作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作各方都有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合作合同发生争议,申请人将争议提交深圳分会仲裁,其请求如下:
  1.确认申请人对合作公司投入注册资本人民币1080万元,首期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5%;
  2.裁定解除合作合同,解散合作公司。
  在仲裁庭第二次开庭时,申请人提出了补充请求,在该次庭审后,申请人作出书面具体说明,认为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如下:
  1.固定资产部分,包括房屋、未开发建设用地。
  (1)××花园的预收账款反映,已出售73套房屋,已建楼宇共532套(不包括紫×阁),则申请人应占该部分物业为:(532-73)×45%=207套;
  (2)已建上述楼宇占地为2.5万平方米,××花园总用地面积为13.13万平方米,则申请人应占该部分用地的45%,即(13.13-2.5)×45%=4.78万平方米;
  (3)紫×阁楼宇已建成104套房屋,18间商铺、18个车库,则申请人按45%计算,占47套房屋、8间商铺、8个车库。
  2.合作公司账目反映,不合理的销售差价和不合理的支出,不应由合作公司承担,根据合作合同补充条款(一)第5章第14条、(三)、(六)有关规定,应退回申请人的资金为人民币6534753.24元。其中包括:
  (1)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花园楼宇给第一被申请人员工的差价按市场价人民币3500元/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差价按人民币1000元,每套按80平方米计算,共计23套×80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184万元。
  (2)××花园前期工程费(五通一平费用)按合作合同规定应由第一被申请人负担,共计人民币7965784.97元,占45%,即人民币3584603.24元;不合理费用支出人民币112万元,占45%,即人民币50.4万元;第一被申请人每年向合作公司摊派费用人民币123万元,占45%,即人民币55.35万元;未经合作公司董事会同意向非金融机构支付高贷款利息人民币11.7万元,占45%,即人民币52650元。小计人民币4694753.24元。
  3.合作合同还有大量售楼收入被第一被申请人隐匿,由于合作公司制作两本以上账目,因此,申请人在此仅能主张对该部分财产的45%所有权,恕暂时无法提出具体赔偿请求数额。
  4.在××大厦项目中应退还申请人的收益并赔偿利息损失共计入民币19110123.78元。包括:
  (1)其中2750平方米部分已售出应占
  {(35540677.36÷1212.1平方米)×1.1-[18000+(10000000÷3603.24平方米]}×1212.1平方米×40%=13320021.44×40%=人民币5328008.58元
  (2)属申请人权益409平方米部分及广告和其他投入
  (18668352-300000)×1.1-(8180000×1.1-4617444.91)+{[(1400000×1.1+2500000)÷(2750+409)]×2750}+853204.29×55%-13800883=人民币6009947.20元
  (3)从1994年7月1日起被第二被申请人截留的资金共计人民币11337955.78元,截至1998年4月7日止共计1371天,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违约赔偿金人民币7772168元。
  1998年9月21日,申请人在第三次庭审时对以上补充请求变更如下:
  1.对补充请求第1条第(2)项,决定放弃对金×花园1996年12月前未开发建设用地的请求,即4.7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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