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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问题”的法律规制

  

  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放开国内竞争市场,放弃目前盛行的牌照制度;加快证券市场、资本市场、期货市场的基础建设和制度安排,为更多的市场主体进行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第12条,虽然石油行业的准入仍然在行政许可法规定准许实施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列,但根据其第13条第2款的精神,“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至少在成品油进出口环节,完全没有必要再设置严格的行政审批。至于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建设,已经走过了初期阶段,虽然问题仍旧多多,但基本的框架和趋向已经确立。因此,趁着“油价问题”暴露出来的制度性弊病对它们作进一步的改革或完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最后的制度安排还包括加快三大巨头的公司治理建设,实现股份化和多元化的改造。这些制度设置相对比较宏观且复杂,牵涉的因素往往也太多,技术的、政治的、经济的甚至文化的因素都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因此,它们相对属于远景规划,但这决非意味着它们不重要。


  

  上述三个层次的制度设计主要是针对“油价问题”而言的,但就原理和机制而言,它们适用于大多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比如能源、贸易、金融、房地产、有色金属、大宗农产品等。这些行业中的价格问题均有一个共同特点,首先,这些行业的产品价格往往因其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而受到长期管制,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基本都处于垄断性国有企业之间的寡头垄断之下;其次,这些行业的产品价格问题往往均是因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普及而带来需求的激增,导致价格管制失败或者管制落空,致使产品价格的变动压力直接传递给终端的企业和消费者,从而引发群体性的质疑和不满;除此以外,国际化的大背景不仅放大了价格变动带给企业和消费者的压力,而且还导致问题的解决变得更加复杂。总而言之,这些行业的价格问题已经超越简单的价格管理而演化成一个以产业和竞争的冲突为核心的体制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前文针对“油价问题”所述的规制进路代表了在类似行业消除产业法与竞争法的断裂、以法律间功能组合推进经济与社会改革的基本范式。


  

  五、结语


  

  早在20世纪40年代,萨缪尔森就提出“当代社会中所有的社会都是既带有市场成分也带有指令成分的混合经济”,[29](P5)在政府成为一种“内生因素”嵌入经济与社会改革的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背景下,纯粹的计划管制与纯粹的自由市场均不符合实践所需,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公私融合是任何一个国家及政府均孜孜以求的终极目标。就经济与社会改革的规则治理而言,产业法和竞争法,无疑是最受重视、最直接有效的两类规则序列,从前述“油价问题”的法律规制中不难看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当具备统筹治理的理念,并以具体的规制措施在影响国计民生的核心领域中实现两大规则序列之间的功能组合,方能真正推动经济与社会改革实现科学发展。


【作者简介】
冯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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