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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价问题”的法律规制

  

  (二)侧重从产业法角度推进产业法与竞争法的功能组合


  

  从产业法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讨论的是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舆论和民众对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的最大不满,是形式上的“与国际接轨”换来的是石油零售价格几乎永远的“只涨不跌”。发改委对此问题屡次给出解释,核心是说国际油价大涨时国内油价受到了限制,因此消费者的利益实际上受到了保护。[28]这个说法的言外之意,应该是说中石油和中石化的垄断经营不光在战略物资储备和管理角度极为必要,在市场供应和消费者权益问题上也属于整体性的得大于失,因此维持垄断格局合法且正当。诚然,“三地加权平均价格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相机调整国内油价”无可厚非,但是发改委在实践中的做法却是将这一初衷是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定价机制异化成行政管控的工具。从发改委实际的操盘规律来看,国内油价涨跌的根本并不在国际油价的变动幅度及持续变动的时间,而取决于发改委认定的石油储备和管理战略的需要,取决于维持中石油和中石化垄断经营的需要。消费者质疑和厌恶的表面上是高涨的油价,其实质针对的却是表面上市场化实际却遭高度行政管控的定价机制。这种现象的根源之一,当是集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于一身的垄断性国有油企。


  

  根据2009年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现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相比以往的最大不同,在于改变了以往“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只能在批发价的基础上浮动8%、而民营加油站的零售价不作限制”的老规定,而统一以“最高零售价”作为油价的限制标准。在传统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下,民营加油站可以在批发价的基础上灵活变动价格,而中石油和中石化则受到8%的浮动限制,因此民营加油站常常被发改委和两大垄断性油企指为获利颇丰。而现在取消了对两大油企的零售价格浮动限制,统一规定最高零售价,表面上看是用一种更公平的方式实现了石油零售领域的公平竞争。其实在原油和成品油进出口实行牌照管理、中石油和中石化垄断成品油批发业务的背景下,中石油和中石化可以仰仗从原油开采到成品油零售的“全产业链”腾挪转移,并且依靠国家巨额的财政补贴让自己的财务报表永远靓丽无比,相比之下,在各个环节和领域均饱受垄断之苦的民营油企,能从这种形式上的不公平或公平中获益几何?


  

  首先,应当是进一步改革成品油定价机制。如果一步到位取消石油价格的行政管制目前尚不可行,那就应当削弱行政管控的力度,取消石油进出口牌照制度,同时大力发展石油期货市场。只有在此基础上,对所有企业均实行最高零售价制度才能体现真正的公平竞争。与此相配套的制度,是迅速将垄断性油企的行政职能从其经济职能中剥离出去,应当在现在的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和四大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的基础上筹划更加完备的石油储备系统(注:2004年,发改委代表国家出资,分别在浙江镇海、浙江舟山、辽宁大连和山东黄岛成立了4家“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并负责4个石油储备基地的建设和运营管理。2007年,我国“国家石油储备中心”正式成立。根据我国石油储备三级管理体系的设定,发改委作为石油储备的管理层,国家石油储备中心则是管理体系中的执行层,而石油储备基地担当石油储备重任。这一石油储备体系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实力相对薄弱,难以对油价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其根源则在于长期以来一直受制于集经济职能和行政职能于一身的垄断性油企巨头。根据经济学原理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惯例,一个完整的油价决定系统,至少应当由国家石油储备机制、充分市场化的企业竞争机制和与国际接轨的石油期货机制构成,“油价问题”将我国油价决定系统在上述三个方面的不足均暴露无遗。),确保在战略物资层面的石油储备及管理不会受到垄断性油企的“绑架”,确保发改委作为行业的主管机关能够更多基于产业和竞争的立场独立制定及执行公共政策。


  

  其次,就现状而言,对三大巨头进行纵向分拆是一种可行的进路。建议通过立法将三大巨头按石油和天然气的生产、运输和加工三个阶段拆分成相互独立,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法人,实行油管分离,避免现在中石油和中石化通过内部的转移价格而获取石油“稀缺租”的情况。中国电信、电力、航空等行业已经作出了示范,技术层面的操作性已经不再是问题(注:特别是电信行业,其融合产业、竞争、安全、管制和消费者福利等众多因素考虑而建设的“数网竞争”值得石油行业借鉴。参见周其仁:《论数网竞争与电信业定价策略》,《通信世界》2001年第3期,第16-17页。)。


  

  同时,应当在一些环节上大胆地放开市场,实现局部的充分竞争。在上游的油田开发环节,建议对一些边穷落后地区的小油田开发,通过立法放手让民间力量进入。其实只要在宏观上松开口子,激发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完全可以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开发建设。问题在于必须跟进配套的规制制度和措施,以避免“小煤窑”的教训。当前最为紧迫也最为切实可行的还是在下游的销售环节实现充分竞争,原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在2001年发布的“72号文”重申了两大集团的批发专营权和零售专营权,这种销售环节的垄断完全不符合市场机制的原理和经济规律的要求,可以说除了保证两大巨头的高额利润之外百害而无一利。建议通过立法在成品油销售环节实现充分竞争,赋予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的进入权。考虑到目前国内市场销售环节的脆弱程度,建议在成品油销售领域模仿烟草专卖在销售领域的做法,即两大巨头的专营权仅限于批发领域,而且禁止建设隶属于两大巨头的加油站及其他零售实体。如果能如此一步到位,折中的办法可以是先取消“新建加油站必须由两大巨头全资或控股”的“霸王政策”,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实行充分的市场化竞争;同时在成品油批发领域也可以实行“模拟竞争”,即在每一级批发部门组建多个批发实体,以打碎或削弱垄断性油企庞大的“全产业链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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