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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下)

  

  目前国内学界对司法证明的法律层面的过分关注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对技术层面的理性思考。伴随着“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转型,证明机理的相关知识正在被驱逐出证据法学的“领地”,而与此同时,这方面的知识显然又无法被法庭科学涵盖,从而游离于主流的证据理论研究之外。目前学界对证明机理研究的缺失已成为我国证据理论的“阿基里斯脚跟”,我们应当把更多的目光投向证明机理的相关研究。


  

  在笔者看来,当前我国证明机理研究所面临的最大障碍恐怕还不在于该项研究本身的复杂性,而在于人们对于自身直觉和经验的过分自信。约翰·弗洛伊德在分析概率论的发展历史时曾指出:“当然,还有其他原因阻碍了概率论的发展。尽管靠运气取胜的游戏为概率的数学研究提供了驱动力,但其根本问题仍然被赌徒的迷信所遮蔽。这些职业或业余的赌徒都常常过分相信他们的直觉或者侥幸心理而非逻辑。”[27]证明机理的研究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尽管我们知道,裁判者对于自身直觉和经验的过分自信往往是导致冤错案件的根源,却仍然会基于对裁判者自由心证的强调而漠视证明机理研究的重要性。所以,破除人们对裁判者直觉和经验的迷信是实现司法证明科学化的必要条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证明机理并不完全否定和排斥直觉和经验的作用,恰恰相反,直觉思维和经验法则都将成为证明机理研究的重要内容。同时,尽管证明机理不应再被作为常识来看待,但通常情况下科学研究的结论不应当与常识相违背。正如学者所言,“大体而言,一个论点必须有逻辑和实证两方面的支持:必须言之成理,必须符合人们对世界的观察。”[28]


  

  作为一个交叉学科领域,司法证明机理不属于法学学者的专属领地。所以,法学学者应当摒弃“孤芳自赏”的心态,汇集不同学科的学者共同致力于对该领域的探索,从而形成学术研究的合力。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显然对我国证明机理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亦步亦趋地追随英美学者的研究,而应当在充分吸收和借鉴英美证明机理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证明机理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方法,逐步实现我国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作者简介】
封利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 SeePeterTillers,Introduction:APersonalPerspective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JudicialProof”,22Cardozo LawReview1365(2001).
SeeWilliamTwiningandAlexStein(eds.),EvidenceandProof,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2,xv.
JohnH.Wigmore,ThePrinciplesofJudicialProof,Little,Brown,andCompany,1913,pp.750.
参见[美]里德·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同上书,第3页。
SeeWilliamTwining,TheoriesofEvidence:BenthamandWigmore,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5,P183.
参见前引,PeterTillers文。
解恩泽主编:《跨学科研究思想方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9页。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页。
SeeWilliamTwining,RethinkingEvidence:ExploratoryEssay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227.
前引,解恩泽主编书,第29页。
SeeJohnH.Wigmore,AStudent’sTextbookoftheLawofEvidence,TheFoundationPress,1935,p.9.
参见阮方民、封利强:《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现实选择:混合标准》,《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5期。
[美]乔纳森·科恩:《证明的自由》,何家弘译,《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
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法]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舆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25页。
参见陈禹、钟佳桂:《系统科学与方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页。
SeeM.MacCrimmonandPeterTillers(eds.),DynamicsofJudicialProof,Physica-Verlag,2002,p.14.
SeeTerenceAndersonandWilliamTwining,AnalysisofEvidence,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1998,p.85.
SeeDavidSchum,EvidenceandInferencefortheIntelligenceAnalyst,UniversityPressofAmerica,1987,pp.270-275.
参见李安:《裁判形成的思维过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334页。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4页。
参见李安:《刑事裁判思维模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页。
同上书,第40页。
JohnE.Freund,IntroductiontoProbability,Dickenson,1973,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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