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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下)

  

  5.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


  

  运用行为科学的研究方法来探索司法证明的行为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司法证明的全过程由取证、举证、质证、听证和认证等一系列行为构成。行为受心理支配,但行为与心理的显著区别在于,行为具有外显性,而心理具有内隐性。所以,证明行为对司法证明的影响是更为直接的。对证明机理的研究离不开对各方行为互动机制的揭示。司法证明的过程本质上是利益博弈的过程,由于不同主体的立场不同,其利益需求也有所差异。有学者指出:“刑事控诉人被标榜为是寻求正义,而不是寻求治被告的罪,但实际上却是寻求治被告的罪。”[25]“尽管律师知道证人在讲实话,但他们常常努力使证人难堪。另一方面,虽然律师知道其当事人在作伪证,却仍把他们推上证人席。”[26]因此,在司法证明活动中,举证主体、质证主体和认证主体等分别拥有不同的利益诉求,构建相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和行为约束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英美学者对于证明行为的研究还明显不足,这主要受制于行为科学本身的发展。毕竟行为科学问世时间不长,学者们对其研究对象和理论体系至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然而,英美学者所进行的探索仍然是可圈可点的。早在195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的里奥·莱文撰写的《证据与行为科学》就从行为科学的视角对证据进行了考察,只不过该著作未能正式出版。后来,伴随着“新证据学”思潮的兴起,学者们分别从不同学科的视角来对证明行为展开研究。其中,波斯纳以经济学方法对证明活动所作的成本收益分析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笔者认为,我国证明行为研究应当摆脱英美学者的实用主义倾向,通过探索司法证明的行为机制来加强对证明协同行为的引导和对证明妨害行为的惩戒,以便促进证明行为与证据推理的良性互动。当然,我国证明机理的研究方法并不局限于上述几种,并且,我们在证明机理研究中应当将上述几种研究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便从多个不同视角来全方位、立体式地把握司法证明的内在机理。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已经有部分国内学者分别致力于系统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论证与推理、法律心理学、法律语言学、法律修辞学、行为法学等边缘交叉学科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对这些成果加以整合并予以借鉴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过,遗憾的是,其中大部分研究成果都把关注的焦点置于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问题,而非事实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证明机理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夯实证据学科的理论根基,还有助于进一步促进这些边缘交叉学科的发展。


  

  四、结语: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尽管从法律的层面来看,纠纷的解决有时可以与真相的查明无关,而直接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但是,在此情况下潜藏于法律纠纷背后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往往难以得到真正的解决。近年来发生的“瓮安事件”和“钱云会事件”等都是因有关部门未能及时有效地查明案件真相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彭宇案”之后出现的社会道德滑坡同样是因个案真相未能及时得到揭示而引发的“蝴蝶效应”。尤其是,近年来见诸媒体的一系列冤错案件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当错案数量以算术级数增长的时候,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将会以几何级数攀升。所以,司法活动中的真相发现机制是必须认真加以对待的问题。如果说目前在证据方面,人类社会已经实现了由神证、人证、物证向科学证据的转化,那么,在证明方面,人类社会也必须相应地实现由经验证明向科学证明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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