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下)
封利强
【摘要】司法证明机理是指由多方证明主体共同参与进行证据推理活动的内在规律和原理。没有对证明机理的深入把握,就难以通过“证据群”获得可靠的事实认定结论。近年来,英美学者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交叉学科领域。证明机理的研究对于摆脱司法证明的现实困境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批判地吸收和借鉴英美“新证据学”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进行系统化研究,以期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
【关键词】司法证明;证明机理;证明科学;新证据学
【全文】
(三)英美证明机理研究的成就与局限
长期以来,传统英美证据理论关注的焦点在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然而,证据可采性规则不过是“自由证明”这一本体的例外。因此,传统英美证据理论将证据可采性规则作为研究重心实际上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尽管陪审团制度的存在使摩尔的“证明法学”缺乏生存的土壤,但这并不妨碍人们从技术层面对“自由证明”领域予以探索。“新证据学”的产生和发展逐步填补了对“自由证明”研究的空白,使证据理论研究实现了从边缘向本体的回归。目前“新证据学”在对证明机理的探索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正在逐渐被主流学者所接纳。有学者指出:“如今,‘新证据学’已成为一个如此成熟的学科领域,以至于‘新’这一标签或许已经不妥当了。”[1]概括而言,英美证明机理研究的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证明机理作为一门科学来看待,拓宽了证据学科的研究领域。传统证据学科将“自由证明”排除在研究对象之外,认为它完全属于凭借经验进行判断的领域,缺乏研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而学者们对证明机理的不懈探索逐步颠覆了这一传统观念。正如学者所言,司法人员围绕事实进行推理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被传统学者忽略了,他们仅将其作为“常识”问题来看待,而如今却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对象。[2]第二,丰富了证据学科的研究方法,促进了证据学科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传统英美证据理论以证据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方法上着重采用法学研究方法,而证明机理的深入研究使证据学科在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上都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首先,从研究对象上来说,证明机理属于法学与逻辑学、心理学等学科的交叉领域,对这一学科边缘地带的探索显然有助于消除学科壁垒所导致的“盲区”。其次,从研究方法上来说,证明机理的研究不可能单纯依靠法学研究方法,而必须综合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第三,加深了人们对证明过程的理解,为司法证明的精细化研究创造了条件。目前“新证据学”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理论,推动了司法证明的相关研究从粗放走向精细。
尽管当今英美证明机理研究取得的成就不容低估,但这种以对抗制和陪审团制度为背景的研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诉讼模式的烙印,并且,这一研究还受到英美主流哲学思想的局限。同时,“新证据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目前看来至少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缺陷:其一,缺乏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当前“新证据学”研究的不同分支可谓纵横交错、杂乱无章,学者们对于不同的研究内容和视角缺乏有机整合,多样化的研究分支使得证明机理研究呈现“盲人摸象”的局面。其二,研究目标上存在严重的实用主义倾向,不利于实现司法证明的科学化。或许是囿于英美实用主义哲学观和陪审团审判的制度背景,英美学者的研究往往立足于对“实然”的描述,而非对“应然”的探索。譬如,威格莫尔曾就其所设计的图表模型指出:“这一图式能够为我们清晰地呈现实际心理过程的整体和细节。它不可能揭示我们在此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加以遵循的规律。这是因为,目前没有任何一个逻辑体系已经发现和确立了这样的规律。”[3]再比如,黑斯蒂指出,目前学者们运用贝叶斯定理来开展对证据推理的研究,其首要目标在于描述陪审员的行为,而非评价和改进陪审员的表现。[4]所以,他主编的《陪审员的内心世界》一书旨在采取“科学的途径”来预测和解释陪审员在具有现实意义的复杂刑事案件审判中所作出的决定。[5]此外,现有的人工智能研究同样是为了分析和预测事实裁判者可能做出的裁决,而非辅助或替代裁判者进行决策。其三,还原论研究范式占据主导地位,缺乏对证明机理的整体思考。有学者指出,培根主义者和帕斯卡主义者—更确切地说,所有主流的英美证据法学家几乎都属于原子主义者。[6]原子主义是近现代以来盛行的还原论思维范式的体现。正是由于深受还原论思维范式的支配,英美学者在证明机理研究上条分缕析有余,而宏观考察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