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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下)

  

  不过,从知识的角度来看,证明机理较之证据制度更具有普适性。正如罗伯斯比尔所言:“在一切国家里,在一切立法制度下,罪证都是属于事实的范围;借以发现罪证的概念和推理是相同的。为了看到和认知罪证所必需的能力也是相同的。”[16]所以,上述路径设计与其说是旨在体现我国司法证明的独特规律,不如说是对英美实用主义研究倾向的“纠偏”。


  

  (三)我国证明机理研究的方法


  

  鉴于证明机理是一个交叉学科领域,故而其研究有赖于跨学科方法的运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国内证据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缺乏足够的沟通。如今,现代科学的发展和学科交融趋势已经为证明机理研究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我们应当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综合运用系统论、逻辑学、心理学、语言学、行为科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来开展证明机理的研究。


  

  1.系统论的研究方法


  

  上文提到,英美学者深受还原论研究范式的支配,缺乏对证明机理的整体思考,这也是导致“新证据学”的现有研究分支凌乱无序的深层次原因。从人类思维范式的演变来看,从古代的整体论到近现代的还原论,再到当代的系统论,呈现出依次递进的进化过程。还原论的弊端在于,它在强调分析方法时,在相当程度上忽视了整体、动态、层次、演化等重要思想和概念,造成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偏颇。[17]而系统论则强调把事物作为系统来看待,不仅注重对系统构成要素的条分缕析,还注重对要素之间的关系以及系统与环境之间关系的整体把握。所以,面对证明机理这样“点多面广”的复杂问题,要想厘清其研究脉络,建构完整统一的理论体系,必须借助于系统论的思维范式和研究方法。


  

  以系统论的视角来看,司法证明是一个复杂系统。这一系统包含了实体性证明、程序性证明等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分别由证明主体、证明客体、证明手段等要素组成。这些要素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某些次级要素。可以说,司法证明是多要素、多变量交互作用下以证据推理为主轴的复杂动态系统。因此,尽管“新证据学”的各个分支看上去错综复杂,但其核心要旨在于证据推理。比如,“概率与证明”旨在倡导一种数学推理方法;“图表分析法”提供了一种图表推理方法;“法律论证与证据”致力于探索一种逻辑、修辞和对话并用的推理方法;“整合性证据科学”旨在揭示各个学科领域共通的推理方法;“人工智能与证明”则尝试运用人工智能推理方法。不过,司法证明并非某一主体独自进行的推理,而是由各方共同参与进行的推理和论证活动所构成的“合力”来推动的。正如蒂勒斯所言,司法证明的成功部分地取决于说服,而非仅靠逻辑推演。[18]所以,“心理学与证据”和“话语研究”这两个研究分支力图揭示心理因素和语言因素在多方证明主体互动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可见,逻辑推理是司法证明的基本路径,而心理、语言和行为是推理过程中的重要变量。据此,证明机理的研究框架可以被概括为“一条主线、三个支点”,即以逻辑推理为主线,以心理机制、语言机制和行为机制为支点,全面探索其内在机理。由此可见,系统论方法的运用有助于催生融贯性的证明机理学说,将当前英美学者支离破碎的研究成果整合为系统化的理论体系。


  

  2.逻辑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逻辑推理是证明机理研究的主线,逻辑学方法也就成为基本的研究方法。目前“新证据学”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在证据推理方面,我们应当充分地予以借鉴。归结起来,英美“新证据学”在传统的逻辑推理方法之外,为我们提供了四种最新的推理方法,即概率推理、图表推理、溯因推理以及人工智能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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