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近年来,英美证明机理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得以延伸和扩展。不过,“新证据学”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目前不仅关于贝叶斯定理的争论尚未“尘埃落定”,[46]“新证据学”思潮还遭遇了各式各样的怀疑主义的挑战。比如,有些学者主张,“新证据学”实际上是另一轮的“科学主义”。这些批评者认为,关于事实的推理和证明本来就是凭直觉的、主观的和模糊的过程,“新证据学”的错误之处在于试图将这一过程变成科学的、可精确量化的和客观的。[47]
【作者简介】
封利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此处的“证据推理”又可称为“证明推理”、“事实推理”,是与“规则推理”相对而言的。法律推理包括证据推理和规则推理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事实认定问题,后者着眼于法律适用问题。但长期以来,法律推理的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是法律适用中的规则推理。
当然,如果在前一阶段已获得确定性的事实认定结论,便无须进行法律拟制了。
本文所谓的“证据”或“证明”,除非特别指明,均指司法领域的证据和证明。
JohnH.Wigmore,ThePrinciplesofJudicialProof,Little,Brown,andCompany,1913,pp.14-15.
SeeWilliamTwining,TheoriesofEvidence:BenthamandWigmore,StanfordUniversityPress,1985,Introduction.
1908年,摩尔在《论事实:证据的分量和价值》一书中试图通过分析美国、加拿大和英国的大量案例中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来探索关于证据分量的法律规则。由于这一破天荒的“证明法学”思想试图颠覆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不受法律规制的传统教条,故而遭到威格莫尔的批判。后者将这一思想视为对英美法律制度的一种“道德上的背叛”。
WilliamTwining,RethinkingEvidence:EploratoryEssays,NorthwesternUniversityPress,1994,p.4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27页以下。
前引,JohnH.Wigmore书,第1页。
肖胜喜:《刑事诉讼证明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7页。
虽然肖胜喜所著的《刑事诉讼证明论》论及了证明方法,但该书旨在探讨证明制度,而非心证形成过程。
例如,方金刚:《案件事实认定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刘昊阳:《诉讼证明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吴宏耀:《诉讼认识论纲—以司法裁判中的事实认定为中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薛献斌:《证据组合论:科学证据观对证据现象的新观察》,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郭华:《案件事实认定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何家弘主编:《证据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参见前引,刘昊阳书,第4页。
前引,方金刚书,第5页。
学者指出,虽然典型的大陆法系审判法庭是合议制,但法庭意见由主审法官单独撰写,很少会征询法庭其他成员的意见。此外,民事案件的法官常常推迟数月作出书面意见,其间他又参与了很多其他案件的审理工作。参见[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脚注。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2页以下。
同上书,第273页。
PeterTillersandEricD.reen(eds.),ProbabilityandInferenceintheLawofEvidence:theUsesandLimitsofBayesianism,KluwerAcademicPublishers,1988,p.277.
DavidA.Schum,EvidentialFoundationsofProbabilisticReasoning,JohnWiley&Sons,1994,p.7.
RichardLempert,TheNewEvidenceScholarship:AnalyzingtheProcessofProof,66B.U.L.Rev.439(1986).
SeeRogerC.ParkandMichaelJ.Saks,EvidenceScholarshipReconsidered:ResultsoftheInterdisciplinaryTurn,47B.C.L.Rev.949(2006).
SeeWilliamTwining,RethinkingEvidence:ExploratoryEssays,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6,p.245.
关于特文宁对两个模型的简要对照分析,可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48页以下。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48页。
同上书,第14页。
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21页。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246页。
参见[法]保尔·拉法格:《忆马克思》,杨启潾译,载《回忆马克思恩格斯》,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3页。
SeeL.JonathanCohen,TheProbableandtheProvable,ClarendonPress,1977,pp.49-120.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307页。
前引,JohnH.Wigmore书,第3页以下。
同上书,第4页。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17页。
同上书,第332页。
SeeW.LanceBennett,MarthaS.Feldman,ReconstructingRealityintheCourtroom:JusticeandJudgmentinAmericanCulture,RutgersUniversityPress,1981,p.3.
参见[美]里德·黑斯蒂主编:《陪审员的内心世界—陪审员裁决过程的心理分析》,刘威、李恒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2页以下。
SeeSolAzuelos-Atias,APragmaticAnalysisofLegalProofsofCriminalIntent,JohnBenjaminsPublishing Company,2007.
SeeBernardJackson,Law,FactandNarrativeCoherence,DeborahCharlesPublications,1988.
参见[美]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荷]伊芙琳·菲特丽丝:《法律论证原理:司法裁决之证立理论概览》,张其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页。
一般认为,溯因推理(abductionreasoning)是美国哲学家皮尔斯率先提出的。其后,学者们又提出了似真推理(plausiblereasoning)、检验推理(probativereasoning)、假定推理(presumptivereasoning)等概念。这些概念有很多相通之处,都属于非形式逻辑的范畴。
参见前引,WilliamTwining书,第418页。
PeterTillers,WebsofThingsintheMind:ANewScienceofEvidence,87Mich.L.Rev.1225(1989).
SeePeterTillers,Introduction:APersonalPerspectiveon“ArtificialIntelligenceandJudicialProof”,22Cardozo LawReview1365(2001).
时至今日,英美证据法学者关于贝叶斯定理的讨论仍在持续。SeeRogerC.Park,PeterTillers,FrederickC.Moss,etc.,BayesWarsRedivious-AnExchange,InternationalCommentaryonEvidence,Vol.8(2010).
参见前引,PeterTillers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