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概率分析方法旨在通过对盖然性程度的量化,促使以往对心证形成过程所作的定性判断转向定量判断。这无疑有助于人们获得更为精确的裁判结论,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所以,目前英美学者对于概率方法在司法证明领域的运用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2.图表分析法(chart method of analysis)
图表分析法是威格莫尔首创的证据推理方法,在“新证据学”出现后被发扬光大。在威格莫尔看来,证据推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叙事方法和图表方法。[31]传统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是以叙事的方式展开的。为了深入阐释证明机理,威格莫尔借鉴现代符号逻辑的思想和方法创建了图表方法,以便对从复杂的“证据群”到最终事实的推理过程展开动态分析。他指出,“逻辑学家们已经为我们获取特定的单个推论提供了充分的推理准则;但是,针对有争议的整个证据群,他们却无能为力。”[32]对此,他质疑道:“既然我们能够设计出数学公式,为什么不能设计出一个思维上的证明公式呢?”[33]于是,他借助于图表来对证据推理的过程进行描述,运用各种符号来表达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中间事实和最终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图表分析法为学者开展司法证明过程的精细化研究提供了一种新工具。在“新证据学”思潮兴起以后,图表分析法备受学者推崇。例如,戴维·舒姆所著的《盖然性推理的证据基础》、特伦斯·安德森等所著的《证据分析》、罗纳德·艾伦等所著的《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等著作中都涉及图表分析法的运用。
3.心理学与证据(psychology and evidence)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证明心理的研究可谓源远流长。早在19世纪以前就出现了对司法证明过程展开朴素的心理分析的著作。19世纪末,心理学的诞生为证明心理的研究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此后,司法心理学便成为心理学研究的一个分支。然而,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当时心理学界的研究成果并未真正被法学界所接受,这使得心理学家对证明心理的探索举步维艰。按照特文宁的说法,威格莫尔对心理学家闵斯特伯格的批判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心理学家萌生的热情,使司法心理学沉睡了数十年。[34]
“新证据学”的出现为证明心理研究提供了“枯木逢春”的契机,心理学家们运用认知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的成果对司法证明中的心理现象展开了深入的考察,其中尤以旨在揭示陪审团心证形成过程的故事模型理论最具代表性。这一理论认为,在实践中,未经职业训练的陪审员们不是通过分析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来推导案件事实,而是直接对争讼双方所提供的事实版本加以评判或比较,进而决定取舍。故事模型理论的提出为证据法学界关于事实认定的整体主义(holism)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整体主义是与原子主义(atomism)相对立的事实认定模式。后者代表了英美证据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事实认定必须以对单个证据的解析为基础。前者则是19世纪初詹姆斯·格拉斯福德首倡的观点,在“新证据学”出现后被部分学者加以阐发。这一观点认为心证的形成是整体进行的,不必建立在对单个证据进行解析的基础上。故事模型所揭示的陪审员的心证形成过程恰好为这一观点提供了佐证。正是由于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司法证明过程提供崭新的解释,所以受到了证据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4.话语研究(studies of discourse)
特文宁曾指出,从“新证据学”的产生来看,人们对于证据和推理本质的探讨至少可以追溯到18世纪,更早可以追溯到修辞学的曲折历史。[35]可见,英美学者很早就认识到语言和修辞对司法证明活动的重要影响。尽管在当前“新证据学”研究中,被威格莫尔视为“唯一准确和科学的方法”的图表推理方法可谓盛极一时,但这一方法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它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的叙事方法。并且,有学者指出,美国的刑事审判实际上是围绕“讲故事”(storytelling)而展开的。[36]陪审员对故事进行评判和取舍的原则包括全面性、一致性、独特性以及适合性等四个方面。[37]
这四项原则无一不与争讼双方的叙事方法和技巧密切相关。因此,司法证明中的话语研究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新证据学”思潮出现以后,语义学、语用学、修辞学、叙事学、符号学等理论被广泛应用于对证明机理的研究。有的学者以刑事审判为背景,深入阐述了庭审中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三方的话语策略。[38]有的学者则以符号学的视角来审视司法裁判过程,讨论了事实建构的叙事模型以及概念结构、叙事语法等语言符号对叙事连贯性的影响。[39]此外,还有学者致力于对语言证据的研究,此类研究有时被称为狭义的“法律语言学”。[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