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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明机理:一个亟待开拓的研究领域(上)

  

  由此可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基石的现代证据法在保障形式正义方面游刃有余,却在保障实质正义方面捉襟见肘。所以,司法证明不仅需要完善的证据立法,更需要科学的真相发现机制。而科学的真相发现机制包括证据收集和鉴别的科学化以及证据推理的科学化两个方面。前者取决于法庭科学的发展,后者则取决于证明机理的研究。从司法证明的过程来看,证据收集和鉴别只是前提和基础,而证据推理才是核心和关键。因而,证明机理的研究成果将为我们摆脱证明困境提供终极意义上的答案。


  

  在我国传统证据理论中,证明机理的研究长期处于被遗忘的角落。这与我国证据理论的不发达不无关系,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学科划分的结果。毕竟证明机理与证据法理相比,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不但传统的法学方法对于证明机理的研究无能为力,而且学界对证据理论的法学学科属性的强调使得证明机理的相关知识被边缘化了。所以,证明机理的研究难以激发起广大证据法学研究者的兴趣。从国际范围来看,大陆法系学者通常将证据法视为三大诉讼法的组成部分,相对缺少对证据理论的专门化研究。尤其是,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在历史上饱受法定证据制度之苦,任何对法官心证形成过程加以规制的思想都容易受到排斥。因此,大陆法系国家也缺乏证明机理研究的土壤。而英美证据法学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其理性主义传统最终催生了对证明机理的专门化探索,为我国学者开展证明机理研究提供了可贵的理论资源。


  

  二、英美学者对司法证明机理的专门化探索


  

  从历史上看,我国的证据学科是在翻译和介绍西方证据理论尤其是英美证据法的基础上起步的,至今有些国内学者仍然对英美证据理论趋之若鹜。不过,长期以来,很多国内学者关注的焦点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可采性规则,而忽略了当今英美证据学科正在发生的一个重要转向,即“新证据学”思潮的兴起。近年来,英美学者重拾威格莫尔的“司法证明科学”思想,运用跨学科方法致力于对证明机理的探索,开辟了一个全新的知识领域。


  

  (一)“新证据学”:英美证明机理研究的兴起


  

  发端于上个世纪60至70年代的“新证据学”思潮是旨在探索证明机理的可贵尝试。不过,这一思潮并非凭空产生,英美学者对证明机理的探索有着与英美证据法学同样悠久的历史。正如彼得·蒂勒斯所言,“新证据学”根植于英国理性经验主义和威廉·特文宁所谓的“证据学科的理性主义传统”。[19]


  

  与我国一样,在早期英美证据理论中,证明机理仅被看作是常识和经验问题,而非一门科学。在陪审团审判取代神明裁判之后的很长时间里,陪审团认定事实的过程基本上被视为无法洞察的“黑箱”。不过,在司法现实需求的驱动下,还是有包括边沁在内的不少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司法证明的方法和技巧展开了初步探索。然而,遗憾的是,此类研究都不同程度地遭到了主流证据法学者的漠视。很多学者都不把此类著作看作是法学著作(law book),而是看作律师执业手册(lawyers’book)。上个世纪初,威格莫尔率先倡导对证明机理的科学化探索,但由于逻辑学、心理学等现代科学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尚难以为证明机理研究提供足够的理论支持,他所倡导的“司法证明科学”思想最终只是“昙花一现”。对此,舒姆感叹道:“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威格莫尔远远超越了他所处的时代。”[20]直到60年代以后,在现代科学飞速发展和学科交融趋势日益增强的背景下,“新证据学”思潮应运而生,从而成为英美证明机理科学化探索的真正开端。“新证据学”这一术语来自1983年理查德·莱姆伯特的《新证据学:对证明过程的分析》一文。在该文中,莱姆伯特对美国60年代以来证据法学领域发生的变化进行了概括。他指出,“证据理论正在从一个关注规则解说的领域转变为一个关注证明过程的领域。威格莫尔的其他伟大作品(《司法证明机理》)被重新发现,法学以外的学科,如数学、心理学和哲学,都在探求其所能给予这门学科的指导。”[21]从这一表述来看,“新证据学”与传统证据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不是以证据可采性规则,而是以证明过程为研究对象。由于英美学者普遍认为陪审员的心证形成过程是不应受到法律规制的领域,因而,此处的“证明过程”显然是指一种自然过程而言,“新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当然也就是威格莫尔所倡导的“司法证明机理”。


  

  不过,由于莱姆伯特在文中并未进一步阐释“新证据学”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加之该文着重探讨司法证明中的概率推理问题,这使得“新证据学”成了一个充满歧义的概念。学者们分歧的焦点在于:“新证据学”这一术语是特指“概率证明”的研究,还是囊括所有对证明机理的探索?鉴于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美国学界关于概率推理的争论开启了证明机理研究的先河,很多美国学者对“新证据学”作狭义的理解。正如学者所言,“新证据学”这一术语足够广泛到能包含所有交叉学科甚至是所有的创新学说,但是,这一术语经常被应用于关于概率和证明的学科。[22]然而,英国学者特文宁却认为,这种看法不过是代表了一种被广为接受的美国观点,而在大西洋彼岸,“新证据学”的范围似乎要比这一界定宽泛得多。[23]他倾向于把“新证据学”看作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将所有旨在揭示证明机理的研究包括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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