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时俱进扩张人权范围,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
从理论上讲,人权分为实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应有人权。应有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应有人权要成为法定人权,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予以确认和固化。实有人权,则是指公民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之下,实际拥有并享有的人权。随着人类对人权认识和自身认识的深化,应有人权的范围必然会随社会发展而不断扩展,宪法和法律不仅应确认最基本的人权,而且应该确认更丰富的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内容的人权,即从确认和保障人的自主自由,向确认和丰富人的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不断迈进。
关于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对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一些应有人权到目前为止仍未被宪法确认为我国公民的法定人权,如我国现行宪法至今未将隐私权、迁徙自由权、环境权等等明确确认为公民的法定人权。
尽管如此,我们却不能因此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推进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我们必须充满信心,满怀勇气,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发展与形势要求,在坚持国家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国际人权活动,并借鉴他国宪政建设经验,不断扩大和丰富公民人权的范围与内容,推进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积极推进我国《人权保障法》的制定,建立健全我国的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法律体系,从而推动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再上台阶。
(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人权的实现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实施至为重要,任何法律若实践中不能付诸实施或得到贯彻执行,即便其文本制定得精妙绝伦也只不过是一堆废纸。与此同时,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亦至关重要,对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则更是重中之重。人本宪政建设也正是如此,人权既已入宪,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理应做到“有宪可依、有宪必依、行宪必严、违宪必究”。
宪法监督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状况与宪政建设的重要依据,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宪法监督制度或该项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法治国家就不可能真正建立,人本宪政也不可能真正实现。作为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保障。目前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既非专门化、也非司法化,它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在现实运作中存在不少问题,难以适应现代人本宪政建设的需要。
根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我国宪法实施进行监督,即我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采用的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实践中,这一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违宪审查范围狭窄、违宪审查主体不明确、违宪审查的客体不周延、缺乏违宪审查的专门程序等不完善的地方,从而难以充分有效地保障宪法的实施,也难以切实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等人权在现实生活中的全面有效实现。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在借鉴他国违宪审查经验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我国国情与现有法律体制,重新构建符合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要求的专门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置专门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违宪审查;再如,适当赋予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定的宪法司法适用权推进宪法的司法化等等。总之,我国在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过程中,应以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积极推进宪法适用制度建设,重点推进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让宪法在人权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使宪法成为衡量是非曲直的标准和裁判的依据,使宪法的人本精神在我国公民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具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