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宪政建设研究
——以我国1982年
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
李卫刚;雷金牛
【摘要】人本思想是中外思想智慧的共同结晶,人本宪政则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有机统一。从人的自主自由到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人本宪政包含了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多层面的含义,是人类保存自身、发展自身再至完善自身的过程,体现了宪政的人本精神。我国1982年
宪法2004年修正案,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目前,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取得了一定成就,但亦遭遇了不少现实难题,明确建设重点、确立建设目标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当务之需。
【关键词】
宪法;人权;人本宪政
【全文】
今年是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颁行30周年,宪政自西洋舶来中国也已有百余年光景。然而,纵观百余年来的中国宪政之路,几经反复更张,几多彷徨退却,可谓饱经风雨,坎坷而曲折。
通过中西宪政对比研究,有学者归纳:“西方现代宪政已滥觞数百年,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迄今已形成了奠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民主政治、宪政道德之上的宪政文明;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中国宪政舶来于西洋,土壤贫瘠,先天不足。”[1]
“乱花渐欲迷人眼”,果真如此么?笔者认为,上述论点从某种角度而言尽管也有可资借鉴之处,但不必因此而对中国宪政前途缺乏信心、丧失勇气。本文,笔者拟以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2004年修正案为考量基点,对我国“以人为本”的人本宪政建设略陈管见。
一、登堂入室——人本宪政基本理论
“宪政应以宪法为中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分权制衡为制度架构,其核心是限制权力,保障权利。”{1}依照现代法治思想,宪政意味着对公权力(或称国家权力、政府权力)的限制。{2}“立宪是直接针对国家权力的,不管是谁——是国王或是民主选举的国会——掌握权力。”{3}(P153)公权力天然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与常被滥用的趋势,其结果势必导致对公民权利的排挤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侵犯。法治的精神是追求公平正义,实行法治便须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法律之保护。现代法治呼唤宪政,为防止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宪政通过宪法界定公权力的边界,在对公权力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对其行使进行规范,从而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由是可知,宪政既是现代法治之必然要求,亦是现代法治之应然结果与集中体现。
(一)人本思想与人权理论
人本思想源远流长。古希腊,普罗塔哥拉把人视为衡量事物是否存在的标准,他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亚里士多德说,“人类的一切行动都有某种目的,这种目的可以成为达到较高目的的手段”{4}(P94),他指出人的特殊本质是“有理性的生活”,进而亚氏强调,人是“目的”而非手段。在汲取古希腊文明养料的基础上,古罗马把“人法”放在法律的首位,如著名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将其代表之作《法学阶梯》按“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法保护”的顺序将“人法”编制于“物法”、“诉讼法”之前,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高度重视,是人本主义思想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