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人为本”,对于当今中国宪政建设意义重大。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核心,就是把“人”作为“目的”本身而非手段或工具,就是追求人自身的完善与发展。宪政,其目的亦在于限制公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障并实现人权,为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完善创造制度环境与提供保障。由是观之,以人为本和宪政联系密切,二者关系自然天成并共生共存。“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终极目标,足见“以人为本”乃马克思主义之一贯价值追求,“以人为本”成为联结马克思主义和宪政建设的重要纽带。也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与时俱进,吸收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借鉴世界优秀文明之成果,坚持并发展马克思主义,党的十六大以来明确而全面地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并以此指导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现代化建设。
何谓人本宪政?简言之,人本宪政就是“以人为本”思想和宪政价值理念的紧密结合与有机统一,就是按照“以人为本”的目标和要求来构建宪政。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本宪政是指现代国家为了真正确立‘人’在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生活方面的核心地位和充分权利,而通过一系列现代宪法、法律、程序和制度体系,来建立和不断完善以保障‘人权’和‘人的发展’为目标的现代民主政治的过程。”{8}
人本宪政内涵丰富,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层面的含义:[3]
首先,人本宪政的政治内涵,就是要在限制与约束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之基础上,重点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与政治自由。要使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得以充分实现,则必须通过宪法赋予并确立公民权利之后天优势,以弥补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从而使公民权利可以与公权力相抗衡,只有这样,公民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真正实现才有充分的保障。
其次,人本宪政的经济内涵,就是要充分尊重并有效保护公民的经济权利,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并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公民的经济自主与经济自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才是硬道理,应充分调动公民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各尽其能,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与此同时,应努力确保公民对经济发展成果的公平公正分享,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需求,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最后,人本宪政的文化内涵,笔者认为重点是要大力打造“权利”文化,培育公民“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全面建设“权利”社会。权利,是人立足社会之基础,也是人自我发展与完善之根本;无“权利”,人寸步难行,甚至难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通过打造权利文化、培育权利意识、弘扬权利精神、建设权利社会,从而使公民明确了解权利、深入认识权利、充分尊重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合法维护权利。
二、人本修宪——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里程碑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2004年宪法修正案”)。
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加强人权与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是2004年修宪的主要特色,因之学界称2004年修宪为“人本修宪”。2004年宪法修正案共计十四条,其中多条规定涉及人权保护和公民权利保障,彰显了“人本修宪”的主要特色,反映了我国在努力推进政治制度文明建设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昭示了宪政文明的进步,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