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本宪政建设研究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根据现代宪政和人权保障的要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更为全面,保障也更为有力。


  

  比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将宪法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9}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进一步得以明确的确立,体现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鼓励、支持、引导与监督、管理并重,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获得了宪法保障,实际上这也扩大了我国公民经济自主和经济自由的范围,增强了公民经济权利与自由的宪法保障力度。


  

  再如,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宪法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9}如此修改,一方面使宪法关于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更为全面完善;另一方面,对私有财产的依法保护与依法限制同时予以规定,将依法征收或征用与依法补偿相结合,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这也正体现了现代宪政平衡原则之要求。


  

  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9}。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全体公民的切身福祉,这条规定使公民在陷入生活困顿之时的基本生存权有了宪法保障。又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戒严”修改为“紧急状态”,并明确规定紧急状态的决定机关、决定程序及宣布主体等。一方面是因为,“紧急状态”的规定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紧急状态”公权力行使,以有效防止国家有关机关或个人滥用“紧急状态”恣肆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从而也更有利于实现公权力与公民权利在宪法上的协调与平衡。


  

  (三)人本修宪助推宪政文明


  

  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我国社会主义宪政文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法治国家,必须将人本政治与法治国家有机统一。2004年宪法修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及现代宪政理念,对我国现行宪法进行修改与完善,是我国适应时代与形势的要求不断推进宪政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