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马克思主义人类解放的思想,政治主体文明建设既包括群体政治主体性即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包括了个体政治主体性即公民政治主体性的建设,也就是人民民主和公民自主自由的辩证统一与协调发展。”{11}笔者对这一观点表示赞同,马克思主义的“以人为本”思想,不仅仅局限于“以人民为本”,马克思主义同样承认人的个体主体性,主张以“个体”的人为本,尊重人权,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谋求“一切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此处“一切人”中的“人”,笔者认为主要是从公民“个体”意义上来说的)。2004年人本修宪,人权明确入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使我国人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有了进一步的宪法依据与保障,这也正是我国宪政文明政治主体建设的一个重大进步。
“主体在规则说话的地方生存,没有主体就不可能有规则,同样,没有规则也就没有主体。”{12}(P258)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从而使人权从学理概念与政治理念走入宪法实践,人权成为了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人权同公民其他基本权利一样获得宪法的全面保护。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权建设与发展揭开了崭新的历史篇章;人权入宪同样是我国宪政文明建设的重大进步,人权入宪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带来历史性的契机,为我国人本宪政建设增添新的亮点、拓展了新的空间与舞台。人权入宪所彰显的宪政文明建设目标,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的,“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3}
三、纲举目张——我国人本宪政的建设重点
人权入宪,建设人本宪政,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参与自由和创造自由。通俗讲就是政府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基础上,还要保护公民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与自由。举目国情,正视现实,正如本文开篇所引学者之归纳,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够发达,经济发展水平各地区之间亦不平衡,加之“权利”文化欠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虽有所觉醒但离宪政对现代公民的要求而言远远不够,另外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亦在推进过程之中,所以尽管人权已明确入宪,但我国的人本宪政建设依旧任重而道远。
纲举以目张,立足国情,根据人本宪政之本质要求,结合我国人本宪政建设的现状与实际需要,笔者认为,我国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应把以下三个方面作为建设重点。
(一)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保障人的自主自由
基本人权是指人维护自身生存和自由的基础性权利,如生命、健康、人身自由等方面的人权,基本人权也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具备的权利。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建设必须以人为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性尊严,保障人性尊严,将人尊为自主的人,以尊重和维护基本人权为最低要求,实现人的自主自由。
人权中的自主自由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言的。国家权力原本来自于公民的授权,公民权利乃国家权力之基础与源泉。可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现实:公民个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是如此弱小无力,相对于国家权力而言公民权利之先天弱势昭然若揭。因此,必须通过宪法、法律和制度来限制并约束国家权力,赋予公民权利以后天之优势地位,使公民权利具有与国家权力相抗衡的力量。一方面,要警惕并禁止国家权力之滥用,有效防止国家权力对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特别是要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基本人权自主自由的侵犯,一旦自主自由受到侵犯,参与自由、创造自由便如同无本之木,更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国家还应为每个公民提供有效之法律保护,使其人权和公民权利免受他人之非法干扰和侵犯,从而为每个公民具有尊严地生存和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提供必要之前提基础并创造更好之环境条件。我国社会主义人本宪政理应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自主自由,禁止将公民个体视为国家权力统治之客体,禁止一切侵犯人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侵犯公民自主自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