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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宪政建设研究

  

  (一)“三个代表”和“人权”明确入宪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9},这实际上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宪法地位。“三个代表”入宪,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而使我国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了宪法保障,此举意义非凡,影响深远。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十四条规定,“宪法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9}“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性宣示意义重大,这表明“人权”在我国不再仅仅是一个学理概念或政治概念,而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且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自此,我国宪法在对“公民权利”基本类型进行规定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公民的“人权”这一概括性的宪法性权利,这样一来,人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使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性保障更为完善与健全。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入宪,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对人民政治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进行确认,完善人权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性保障,具有重大的开创性和历史性意义,是我国人权发展和宪政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二)权利主体更全面,权利保障更有力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9}简言之,即“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何谓“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般而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主要是指“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10}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增加到“爱国统一战线”之中,真实反映了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阶层的新发展、新变化,有利于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一新的社会阶层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从宪政意义上讲,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式写入宪法,一方面使我国宪法关于“人民”主体范围的规定更加客观全面;另一方面,也使我国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上述社会新阶层获得了宪法上的政治主体地位,从而他们的人权、公民权利和一切合法权益也能同样得到宪法的根本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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