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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

  

  (四)伊斯兰法的社会功能和分布


  

  2009年2月8日伊斯兰教法院联盟发言人阿杜8日对记者发表谈话说,“索马里总统艾哈迈德和索马里伊斯兰法院联盟经过长时间讨论,双方达成协议:在索马里全国实行伊斯兰法。”阿杜解释说,“在这一问题上双方没有任何分歧和障碍,原因是索马里社会信奉伊斯兰教,双方都有伊斯兰教背景。”


  

  伊斯兰法文化的特点:


  

  1、以信仰为指导原则


  

  伊斯兰法文化不同于其它世俗法文化的首要特点,就是以信仰为指导。“真主独一”、“真主至高无上”、“末日审判”的信仰体现在宪法文化、民法文化和刑法文化等整个法文化之中。立法原则都是以宗教信仰为指导的,几乎每项法律条文的制定、执行都与信仰有关,都着眼于信仰的增强;而坚定的信仰又成为维护、加强伊斯兰法制的强大精神动力。


  

  2、确认根本立法权在主,不在人,强调法制,遏制人治


  

  一切世俗的法文化都无一例外地认为,法是人(无论是哪个阶级阶层)来制定的,体现了人的(尤其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无论是历史上的“朕即国家”、“皇权至上”式的专制的立法程序,还是近现代的议会制的民主的立法程序,立法的主体还是人,所不同的只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立法还是多数人立法而已。而伊斯兰法文化却与众不同,明确确认真主的根本立法权,而否定了人的立法权(只给人以权宜性的、局部的、有条件的立法权如公议、类比等)。被认为是真主意志的体现的《古兰经》和《圣训》(伊斯兰学者认为《圣训》的言辞形式出自圣人之口,而含义却是天启的)成了伊斯兰法首要的和根本的立法依据(法源)。凡在《古兰经》和可靠的“圣训”中有明文规定的事物,任何人包括穆斯林统治者都不能擅自更改。首任哈里发艾布·伯克尔在其就职演说中说道:“众人啊!今天我被委以哈里发的重任,这并不意味着我优越于你们。如果我服从真主(的法律),你们就服从我;如果我违背真主(的法律),你们就没有服从我的义务……”作为先知的继承人,一国元首,上台之后他并没有说:谁违抗我的命令,谁就是犯上作乱,我将严惩不贷……之类的话,而是把自己置于法的制约之下。公民对自己的服从以自己对真主的法律的服从为条件,突出体现了法治精神。至于伊斯兰历史上和现实中出现的专制制度,虽说是既成事实,但不为严谨的伊斯兰学者所承认,古往今来,为反对专制统治而献出一切乃至生命者,不乏其人。


  

  3、法与道德结合,二者一软一硬,取长补短,相辅相成,形成独特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控制机制


  

  中国传统法的精神与“性善论”的哲学基础相联系,因此不太重视法的作用,而特别重视道德的作用,人们普遍存在轻诉厌诉心理,对于许多事情(案子),总想“私了”,怕“打官司”,久而久之,为统治者所利用,成为专制统治的社会文化基础。西方法的精神则与“性恶论”的哲学倾向不无联系。古希腊以柏拉图为代表的人性恶思想在罗马时代就与基督教的原罪说相结合,一直成为西方文化,尤其是法文化根深蒂固的观念。因此西方人特别注重法的作用,把人与人之间(包括父子之间)的一切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两性关系)都严格置于契约之下,动辄打官司,认法不认人,只问合法与否,不问合理合情与否,轻道德轻人情。结果,导致“恶法亦法”的绝对法治观,一度为法西斯主义所利用,危害不言而喻。而伊斯兰法精神则与“天性无二论”(人的先天仅具自然属性,无所谓善恶,后天教育使之或向善或向恶发展)为基础。因此重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引导。法关注人的外在行为,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其作用是“矩行”治标,其特点是他律;道德直接向人的心灵呼唤,关注人的内心动机,内心愿望,其作用是“收心”治本,其特点是自律。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成为两种平行的社会控制手段。伊斯兰法把穆斯林的行为分为五种:1、必须履行的行为,履行者受奖,不履行者受罚;2、可嘉的行为,遵者受奖,违者无妨;3、准许的行为,行为人既不受奖,也不受罚;4、只受谴责不受惩罚的行为;5、禁止的行为,违者必受罚。很显然,这五条包含着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两个方面,第一、第二种属法律规范,违者必究、违者受罚;第三、四种属道德规范,行为人只奖不罚或不奖不罚,顶多受谴责,不过受谴责的行为也是危害他人、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公民的道德意识、道德感很差,那么,人们将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缺德行为将会泛滥成灾,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只有法律与道德的结合,才能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


  

  4、公法文化与私法文化结合


  

  中国传统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尽管有一些民法规范,但它不是补偿性的,而是表现为惩罚性的,因此被称为民法的“刑法化”。这意味着国家使用强力来干涉一切私人事务和私人利益;而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文化以私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在古代罗马和希腊时代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其法典大都以民法为主体。从《十二铜表法》发展到《国法大全》,从《萨列克法典》发展到《拿破仑法典》都是如此;而伊斯兰法的发展轨迹却与中西法不同,既有以刑法为核心的公法文化,也有民法传统和私法文化。这一点可以从上面“法文化主要内容”的介绍中清楚地看到,以信仰为指导,以宪法为基础,公法和私法结合,民法与刑法交叉,法渗透到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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