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
莫纪宏
【摘要】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对立在东方文化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那里,宗教基本上是神秘的和个人的,而官方的法律组织倾向于过分的形式主义和刻板。法律与宗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领域。本文作者从宗教视野中“法”的性质、“法”的渊源、“法”的规范表现形式、“法”的基本内涵与特征、“法”的效力等方面,并结合各个宗教典籍原文作为例证,介绍了宗教视野中法观念。同时,在文章最后,作者指出了宗教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关键词】体用法;法的性质;法的渊源;绝对命令式规范;自由解脱式规范
【全文】
很高兴能跟大家见面,其实我今天的讲座不是宗教课,也不是法律课,是宪法课,以前每年的公共课都跟大家讲宪法学的知识,包括宪法的实施、立法法的宪法基础等等问题,今天给大家讲的题目是“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课程的内容是关于宪法哲学的研究领域。我们国家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个自由既包含信教自由,也包括不信教自由;既可以信仰这个宗教,也可以信仰那个宗教;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不能彼此歧视;不同种类的宗教的信仰是平等的。宪法给予宗教信仰一个包容的态度。虽然我们现在还没有宗教法,但是宗教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还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在理论上是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而且涉及实践中需要以一个怎样的态度对待现有的宗教。四年来,我们法学所公法研究中心一直在进行相关方面的讲座,经常邀请对宗教有研究的国内外学者过来交流,从不同角度介绍宗教与法律的关系。
今天讲的内容有六个方面:一、宗教视野中“法”的性质;二、宗教视野中“法”的渊源;三、宗教视野中“法”的规范表现形式;四、宗教视野中“法”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五、宗教视野中“法”的效力;六、宗教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这些问题带有探讨性,有的属于资料和知识介绍性质的,我只是做一种学术上的尝试,大家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来,课程最后留些时间供大家交流讨论。
一、宗教视野中“法”的性质
这个问题是很复杂的。我们在批判某个对象时,需要对这个对象有很清楚的认识,很多时候,我们的认识是不够的,是法学理论处于初级阶段比较幼稚的表现。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是从宗教教义的角度来了解法的意义,对我们今天人类文明的影响是非常重大的。这个发展方式是渐缓的,是逐步的,甚至在每一个领域控制着我们的法律思维,所以我要回到法律的起源和当今法律的基本观念这个问题上,这样我们才能对现代法治文明,尤其是宪法,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考察宗教视野中的法观念,可以看出现代的宪法是不是带有宗教的性质,能不能作为宗教去信仰。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这本书中指出:法律要去信仰,法律才能得到很好地遵守。法律能否信仰是我们需要在现实中去证明的一个问题,把个人的利益和人生幸福观和精神归属押注在“法律”身上,这种信仰是需要勇气的。今天我主要从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三大宗教入手进行简单介绍。
在现在各种各样的宗教教义中,法的概念是非常复杂的,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中的“法”性质的差异都比较大。佛教中的法主要是从“规律”的角度来考虑;基督教中的法很复杂,会表现为很多层次,比如契约,是上帝和子民之间的约定。汉语中的“灋”,平直如水故从水,公平和正直是法的基本理念。
举一个“啊”的发声例子。拉丁文中“A”、“a”;日文中的“あ”、“ア”;韩文中的“?”;现代汉语中汉字注音符号“ㄚ”,实际上发出来的是同一个声音,但是因为属于不同的书写形式,使得我们在认识上有不同的反应,这就是“芭比塔”效应,是“障碍”的意思。
这说明世界的本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人们不同的认识能力,导致对认识对象的不同理解,这就产生了不同的文明形式,这就需要一个方法使得文明能够统一起来。如果我们能够把文明的发展梳理一下,还得回到最古老的文明形态。公元前四世纪、五世纪的时候,世界上主要的文明就已经成熟了。在东方有儒家学说,在印度有佛教学说,在古希腊有希腊文明,文明由原来的一致性发展为多样性。英文中的law,既有“规则”的意思,也有规则背后价值--正义和权利的意思,英文中的“法”为一元论,其本体和外在表现形式是合二为一的。拉丁语系的“法”都有二重性:法文中象征权利和正义、规律的“法”(droit),与现实中规范人们行为的“法”(loi)是两个词,是二元论。因为拉丁文本身受到基督教的影响,而基督教本身是一个二元的世界观,在认识论过程中,存在主体与客体的二元对立,在语言和思维习惯方面有一个很强的区分,因此,“法”也就有了二重性。但是也有人认为,英文中的一元论的law与东方文明很接近,东方文明属于一元论,规律、价值和正义是合二为一的,在中国是“体象用”的一元论的关系,三者是合一的,我们所能感知的是“相”,不只是现象学中的“象”,是人们的认识能力所能感知的;而“相”的背后体现的是一种价值和功能,这个特征是由“体”决定的,所以什么样的“体”导致什么样的“相”和“用”。这就是东方文明的“法”的内核,因而“规律”和“价值”是合体的。而要想理解《易经》中的是“体相用”关系,就要涉及到人们对宗教的看法。而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属于“二元论”,宗教本身控制着人们的思维,而最近美国的思想家亨廷顿说,21世纪人类的战争是宗教的战争,在对东方文明的论证上,这位思想家分析得不是很清晰,但是对西方文明的发展过程的分析总结还是比较清晰的。在二元论的前提下,可能会颠覆我们之前的思想,把法的价值放在公平、正义的角度上会出现什么样的社会后果?实际上,西方的二元论中的正义对上帝是不生效的,针对的是人,子民能够遵循上帝的教诲,就会离上帝更近一些,这就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也就产生了正义,正义的对立面是非正义,在二元论中正义存在的前提即非正义的存在。再来看今天的叙利亚和伊朗问题,叙利亚现在是什叶派掌权,而在伊斯兰法发展过程中,比什叶派更正统、发展更早的是逊尼派,现在整个政教合一的大多数阿拉伯国家是逊尼派掌权,而逊尼派本身也有很多分类,有四大学说。在二元论的世界中,最早是犹太教,后来是基督教、伊斯兰教,这三大宗教的本体论基础是一样的,而正宗的犹太教不承认基督教,基督教创立了《旧约》、《新约》,犹太教徒认为基督教徒篡改了犹太教义,两教互不认可,势不两立。在阿拉伯半岛,公元610年,穆罕默德说真主给予其《古兰经》作为启示,并认为真主将其选为最后的先知,后来针对《古兰经》又分裂为什叶派和逊尼派,而逊尼派又分为四大学派。而到现在叙利亚、伊朗仅存的由什叶派当权的国家,而其他阿拉伯国家都是逊尼派,逊尼派为扫除后患,必然会清算什叶派。历史上两大派别一直是互相冲突的。目前叙利亚和伊朗发生的问题很大因素是宗教原因引起的,这就不难理解驻阿美军焚烧《古兰经》的行为了。当今宗教背后的“谁是正宗”、“谁是正义、谁是非正义”直接左右了人们的主流价值,正义的前提是非正义的存在,只要强调正义是法追求的永恒价值时,世界永远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正义”文化是“冲突型文化”,坚持“正义”的价值,是不可能支持东方哲学中的“和谐观”的,所以在持西方二元论主张的法学家眼里,社会永远是动荡的。很多人认为,现在司法领域的“大调解”不符合正义价值,因为这样是把矛盾消解了,一元论不符合西方“二元论”的传统观点,然而这的确符合我们目前的文明的要求。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整个人类的文明是相通的,然而在分析东西方文明时,我们隔离了两者之间的联系,导致我们在分析时总是想不清楚。而东方文明是一元论的,是“体”、“相”、“用”的结合,中华文明早期将“体”与“相”合二为一,因此多称“体用”说。最近北京市刚刚公布了北京精神“爱国、创新、包容、厚德”完全符合中国传统的“体用”说,全面反映了北京精神的特点,符合八卦中的“乾坤”之说,把“相”归结在一起,更好地实现经世致用。在实践中,如果我们深入钻研一些宗教问题,你会发现其中还是有很多知识是值得研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