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不可杀人。”
第七条:“不可奸淫。”
第八条:“不可偷盗。”
第九条:“不可做假见证陷害人。”
第十条:“不可贪恋他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二)伊斯兰“五功”
《圣训》记载,穆圣曾说:“伊斯兰建筑于五项基础之上。它就是:诵念清真言‘除安拉外,别无他主,穆罕默德是真主的使者’,力行拜功,出纳天课,朝觐,封赖麦旦月之斋”。
(三)佛教的“五戒”、“十戒”、“548戒”、“十重戒、四十八轻戒”
《大乘义章》卷十二记载:言五戒者,所谓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 ,是其五戒也。此五能防故名为戒。前三防身,次一防口,后之一种通防身口,护前四故。(佛教徒在家弟子终身应遵守的五条戒条)。
《俱舍论》记载:不杀,不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不涂饰香鬘,不听视歌舞,不坐高广大床,不非时食,不蓄金银财宝(佛教沙弥和沙弥尼所受的十条戒条)。
《梵网经》(菩萨戒本)记载:十重戒(杀、盗、淫、妄、酒,说四众过、自赞毁他、悭惜加毁、嗔心不受悔、谤三宝等),四十八轻戒(不敬师友、食肉、食五辛、不看病等)
(四)内在道德与外在法律混合型的宗教法(“戒”与“律”相互融合)
《新约·罗马书》(犹太人和法律)记载:因为你有摩西的法律,你就掌握了知识和真理。你教导别人,为什么不教导自己呢?你教人不可偷窃,你自己偷窃吗?你说不可奸淫,你自己奸淫吗?你憎恶偶像,你自己盗取寺庙里的东西吗?你夸口你有上帝的法律,你有没有破坏上帝的法律而羞辱了他?
五、宗教视野中“法”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其对象含有宗教信众、宗教僧团、一般民众;空间效力非常广,包括人间、地狱、天上等;时间效力是无始无终的;适用效力,伊斯兰教强调天地主权、末日审判、梯次证地等。
六、宗教法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三武灭佛”的社会因素
“三武灭佛”又称“三武之祸”,指的是北魏太武帝灭佛、北周武帝灭佛、唐武宗灭佛这三次事件的合称。这些在位者的谥号或庙号都带有个武字。若加上后周世宗时的灭佛则合称为“三武一宗”。以上在佛教史中称“三武”之厄。110年以后,即公元955年,五代时期后周的周世宗又下诏废天下无敕额之寺院,毁铜像,收钟磬钹铎之类铸钱。 合周世宗,称“三武一宗”。
北魏太武帝拓跋灭佛原因在《魏书·释老志》中列有:1、帝虽敬重佛教,但自幼已讽诵老庄;2、专念成功;3、相信道士寇谦之得仙之术;4、信谋臣崔浩谄言,以佛教为虚诞;5、发现沙门在寺中专横于酒;6、发现寺中藏有弓、矢、矛、盾兵器和宝物;7、发现寺内藏匿贵族妇女;8、沙门众多,影响缩小了国家的税源兵源役源。
北周武帝宇文邕灭佛原因据《广弘明集》中所载:1、寺塔佛像无益治国安民,应当废除;2、彻底改革佛教,寓佛教于国法世俗之中;3、改变佛教贪婪腐化之风;4、财政开支,佞佛已占三分之一;5、佛教来自外域,不应供奉;6、民众为逃避苛役重赋,相继投入空门;7、认为僧尼是崇拜偶像,愚惑人民,自由地滥用公费。
后周世宗柴荣灭佛原因据《旧五代史》中所载:1、周世宗的统治政策:崇儒教为主;2、铜钱出现短缺;3、寺院成了逃避赋税的避身所;4、寺僧的泛滥直接影响国家的赋税兵役。
唐武宗李炎灭佛原因据《旧唐书》中分析:1、阶级原因:“僧徒日广,佛寺日崇,劳人力于土木之功,夺人利于金宝之饰;遗君亲于师资之际,违配偶于戒律之间。坏法言人,无愈此道”;2、个人原因:唐武宗迷恋“长生”偏术;颇好道术修摄之事;3、经济原因:十分天下财,而佛有其七八;4.受道士赵归真煽言:佛教“非中国之教”,属于“异俗”;5.道士编造谶言:李氏十八子,昌运方尽,便有黑衣天子登位理国。
(二)犹太法在当今社会的影响
犹太律法--“哈拉哈”(希伯来语Halakhah的音译),虽然犹太律法对近代西方民法体系(合同、侵权等)的影响要逊色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但是从更为广阔的视角观察,就可以发现“哈拉哈”对近现代西方文明的基本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犹太律法对“作为个体的每一个人的尊严及价值”的承认与尊重--“既然每一个人都是按照上帝的形象而造,作为个体的人也就因此而具备了其独立的尊严,每个人的个体价值都是无法衡量的”。
(三)欧洲中世纪的宗教裁判
宗教裁判所是13~19世纪天主教会的司法机关。是侦查和审判异端的机构,亦译“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旨在镇压一切反教会、反封建的异端,以及有异端思想或同情异端的人,炼丹术、巫术和魔法等形式亦在其整治范围。宗教裁判所成立于13世纪上半叶,在英国活动不多,主要是在意大利北部和法国南部活动,德意志则未能建立经常性的宗教裁判所。英诺森三世是宗教裁判所的发起人,洪诺森三世为其在西欧的建立打下坚实基础,格里戈利九世推动了其作为真正的法庭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宗教裁判所在西欧天主教国家普遍成立后,成为教会与世俗政权联合打击异端、巩固权威、加强统治的一个重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