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语中国宪政史上的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是对专制“臣民”观的超越,推动了社会发展。但它带着西方的“人民”观的缺陷,没有改变最广大“人民”的社会地位。在社会主义宪政初期,无产阶级“人民”观取代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广大无产阶级“人民”实现了自由平等;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时期,无产阶级“人民”观发展为阶层“人民”观。阶层“人民”观关注各个社会阶层“人民”的利益,凸出自由幸福和公平正义的价值,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航标。宪法法律保护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人民”的自由幸福是社会主义宪政的终极目的。不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不追求公平正义的宪政注定要被雨打风吹去。社会主义宪政“人民”观存在的意义不仅在于认识宪政权力的渊源,更在于评价和引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人民”观必将在不断创新中引领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作者简介】
何青洲,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注释】“新中国的成立,使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制度的伟大跨越。”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http://news. xinhuanet. com/politics/2011 -07/01/c-121612030. htm,2011-07—02。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中使用“人民”136次,可见“人民”对于社会主义宪政的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宪政”的系统论证见秦前红、叶海波:《社会主义宪政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臣民”出现11次:—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
宪法起草时酌定。—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臣民按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政治文化指一国国民对各类政治标的物(自我、他人、民族、国家、政党、领袖、政策等)的特定认知方式、价值判断、态度、情感。政治文化可分三大类:愚民文化(culture of parochials),即未开化人的文化;臣民文化(culture of subjects) ,就是俯首称臣,甘心做顺民;公民文化或参与者文化(culture of participants),懂得参与、选择、抗议者的文化。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98页。
在法律思想史上,法律思想有两次转移:从君主视角转向富人“人民”视角,从富人“人民”视角转向穷人“人民”视角。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体现的是富人“人民”视角。喻中:《法律思想史上的两次视角转移》,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62-166页。
“有产阶级的民主”论述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69页。
四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民”一词出现883次。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提出“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在1935年12月25日中国共产党在陕北瓦窑堡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会议通过了《关于目前政治形势与党的任务决议》,提出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宣布将工农民主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把建立强盛、独立、民主的新中国作为奋斗的根本目标。参见张希坡、韩延龙:《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1949年9月22日,董必武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报告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经过时说:“国家名称的问题,本来过去写文章或演讲,许多人都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黄炎培、张志让两先生曾写过一个节略,主张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在第四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中,张先生以为用中华人民民主共和国,不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采用了最后这个名称,因为共和国说明了我们的国体,‘人民’二字在我们今天新民主主义的中国是指工、农、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它有确定的解释,这已经把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表达出来,不必再把‘民主’二字重复一次了。”见董必武:《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起草经过报告》,载《人民日报》1949年9月23日第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共同纲领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依法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刘少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2版。
我们的民主不是属于少数人的,而是属于绝大多数人的,是属于工人、农民和其他一切劳动人民以及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爱国的人民的。参见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载《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6页。参见刘少奇:《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9月16日第1-3版。
马克思、恩格斯将法律视角从富人“人民”转向了穷人“人民”。参见喻中:《法律思想史上的两次视角转移》,载《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第162-1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