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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政史上的“人民”观

  

  三、社会主义宪政“人民”观的意蕴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阶级“人民”观凝聚了先进阶级的力量,为社会主义宪政的起步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全面转型,利益多元化,利益冲突加剧,宪政建设面临新的任务,无产阶级“人民”观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宪政的发展,需要进行与时俱进的创新。阶级“人民”观发展为阶层“人民”观,阶层意义的“人民”作为公平正义和自由幸福等价值的载体,评价和推动宪政建设,引导社会主义宪政的航向。


  

  (一)阶级“人民”观的宪政意蕴社会主义宪政史上的阶级“人民”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卓越贡献,是法律思想史上马克思、恩格斯将主流法律思想的视角从富人“人民”视角转向穷人“人民”视角的结果。在中国,毛泽东将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富人“人民”视角转向了穷人“人民”—无产阶级视角。由此,中共和毛泽东基于穷人—无产阶级视角造就了一个“底层机构”,宪政实践基于穷人的视角进行。阶级“人民”观坚持穷人的立场,维护穷人的利益,主张法律要反映、体现穷人的意志[12]。


  

  在1949-1979年期间,在无产阶级“人民”观的指导下,社会主义宪政起步。当代中国的人民主权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主权{32},而非西方的抽象人民主权。“纵观1949-1979年期间,政治统摄着一切,经济、文化活动乃至公民个人的生活,无不以政治意识形态作为衡量标准。”{33}因此,只有无产阶级“人民”才是权力的主体,才能行使权力。“中国人在使用‘人民’时包含着社会变革的种种许诺。”{34}社会变革总是体现和维护特定群体的利益,社会主义宪政是无产阶级“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权力真正为无产阶级“人民”服务,确保了无产阶级“人民”充分享有权利,从而保证了社会主义宪政的人民性。无产阶级“人民”观使得中国实现了由专制向民主的彻底转变,标志着社会主义宪政的起步,从此专制不再假“人民”之名以行。


  

  (二)阶层“人民”观的宪政意蕴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时期,99%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作为阶层的最广大“人民”的权利受到宪法法律保护,公平正义要在全社会得到实现。


  

  “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35}“人民”作为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和特权的产物,它追求的是最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幸福,它承载了公平正义、自由幸福的价值。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时期,作为社会阶层的“人民”因其范围的最大化而成为自由幸福、公平正义的载体,成为评价性词语。公平正义是评价社会制度优越性的尺度。“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36}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和政法制度名称中都被冠以“人民”,赋予作为阶层的最广大“人民”平等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是社会主义宪政的目标。在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时期践行“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利益至上;为人民司法”等重大命题,“人民”所承载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得到张扬。中国未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最广大“人民”,可以“人民”之名,基于公平正义的价值,依法要求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以是否符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来评价和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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