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宪政史上的“人民”观

  

  中国宪政史上资产阶级制定的所有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但资产阶级的富人“人民”观所主张的“人民”权利认为有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都得依法律限制之。这种依法律被限制的权利只能是穷人的权利,富人“人民”怎会甘愿为增进公益限制自己的权利呢?宪法中规定的“人民”权利是抽象的,由于没有创立旨在保障穷人权利的法律体系,穷人没有实现自己权利的有效途径,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所主张的“民主”也就成为经过改头换面的民主,是去势后的、无害化的民主。经过“自由”、“宪政”、“代议”、“选举”等一刀刀阉割之后,资产阶级的民主已从难以驾驭的烈马变成了温顺的小羊;穷人没有办法利用它来实现他们最想实现的目标,他们甚至不再知道自己最想实现的目标是什么;富人也没必要害怕这种“鸟笼民主”,“鸟笼”内外依然是他们的天地。对于有产阶级而言,有唬人的“民主”之名,无可怕的“民主”之实[6]。


  

  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使西方国家的“臣民”获得了独立自主的意识,转变为“人民”。在“人民”观的引导下,西方资产阶级宣布主权源自“人民”,成功推翻专制制度,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人民”是“智开者”。但中国传统社会没有经过“开民智”的启蒙运动,“臣民”在宪法上被抽象地称作“人民”,“人民”没有独立自主、平等自由的理念,没有成为孙中山所倡导的“智开者”。在制度的变迁中,资产阶级“没有广泛地发动和组织可以依靠的人民大众的力量”{12}。在当时的中国,资产阶级在数量上只占少数,而穷人占大多数,占大多数的穷人因为没有权利实现的有效途径,被遮隐在资产阶级抽象的“人民”观里。因此,资产阶级的宪政便成为无源之水,“民国”的制度实质上还是专制制度。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是超越“臣民”观的巨大进步,其精神是先进的,推动了中国社会发展,为中国宪政建设探索了道路。但由于历史进程和社会条件的制约,未能改变中国的社会性质和中国“人民”不自由平等的命运。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13}。中共充分认识到了“人民”共和的重大意义,摈弃了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的局限性,最大限度地发动了“人民”革命。“从此,中国革命所表现的深刻性、彻底性和广大的群众规模,为以前一切革命运动所完全不能比拟。”{14}中共在1935年12月召开的瓦窑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人民共和国”的口号{15} 。 1949年毛泽东发表著名的标志着无产阶级“人民’弓观形成的《论人民民主专政》,阐释了“人民”的内涵:“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16}在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人民”观的指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建立了真正的“人民”共和制度,“人民”的权利被宪法所确认和保护[7],作为无产阶级的“人民”成为国家和自己的主人。“人民既然完全地行使了国家权力,也就会以主人的身份尽完全的义务。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17}从此,中国“人民”有了实现自己权利的途径和方式,实现了自由平等。“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特别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得最广大的“人民”具有了实现权利的有效途径。从此,无产阶级“人民”观结束了专制制度假“人民”之名以行的历史,成为社会主义宪政的航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