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宪政史上的“人民”观

  

  (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阶段的阶层“人民”观1978年,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社会结构开始变化,社会阶层产生。“‘人民’从阶级的含义向社会阶层方面转化。”{22}“人民”与公民出现融合趋势{23}。在中国,享有民主权利的人民范围包括一切不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24}。这里的“人”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即“人民”是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包含了各个社会阶层。


  

  中共十一大报告规定“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和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25} 。1978年叶剑英在《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中指出:“工人,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分子,爱国的知识分子,爱国的资本家和其他爱国的民主人士,这些人占了全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这些人,在我们人民民主专政下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26}1978年宪法序言规定,要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广大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群众,团结爱国民主党派、爱国人士、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爱国”是“人民”的重要标志,这些被团结的“爱国”对象都属于“人民”的范围。1982年宪法序言将“人民”的范围规定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27}、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中共十二大报告规定“人民”范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国外侨胞在内的全体爱国人民”{28} 。 198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国内政治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人口都属于人民的范畴。”{29}中共十二大报告中“人民”的范围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30}。2004年修宪时,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写入宪法,“人民”的范围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新社会阶层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必须科学分析和准确把握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的深刻变化,全面兼顾和实现社会各阶层群众的利益,充分发挥社会各阶层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1}社会阶层的出现不仅加快了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多元化的步伐,也对社会整合和社会治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新时期,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就是“人民”,阶层“人民”的范围扩展到了宪政史上的最大化,作为社会阶层的最广大“人民”的权益受到宪法法律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