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民”文化是依附型政治文化[4],“依附型”政治文化维系了专制制度的存在。中国文化中的“民”及其同源字都有“迷蒙和混乱”的意思。“民”是一个靠别人“教化”的永远处于混沌状态的不觉者。“臣民”是专制制度下的现象{3},在中国专制社会,从来都不缺“民”,缺的是独立的、个体意义上的“人”{4}。梁启超认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对于国家来说非常重要,“人”因为“有生命,有权利”才为“人”,“二者缺一,实乃非人”{5}。受“依附型”政治文化的影响,“臣民”没有参与、选择和抗议的意识,只知履行义务,不知行使权利。因此,有学者认为,“臣民”通常是指在封建皇权之下丧失政治权利的国民{6}。《钦定宪法大纲》的精神是非常落后的,它将君权宪法化并置于“臣民”权利之前,“附臣民权利义务”的一个“附”字表明了“臣民”对君主的“依附性”,“臣民”没有成为梁启超所说的“有生命,有权利”的“人”。
马克思凭着宏观历史视野认识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上升力量与东方封建社会的没落趋势呈现出巨大的反差,意识到古老的中国社会必将葬送在西方资本主义殖民扩张的过程中”{7}。西方资本主义在中国的殖民扩张使得在政治、经济上远远落后于世界的清政府内外交困,加速了其衰亡的进程。专制落后的清政府羁绊着中国的发展步伐,变革专制制度成为了接受过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共和革命者的共识。
孙中山先生认为,在专制制度之下,国是君主一人的国,同胞“无一人脱离奴界”。而在共和制度下,“无一人能隶于奴界”。专制制度是“东家一人之生意”,共和制度是“合资营业之公司”。在专制制度下,无论伙计有多少,利益全归东家一人所有,一切都受东家的管束。在共和制度下,“人民”都是股东,公司赚赔都与“人民”自身利益相关。“人民”有监督公司的权利,有出资的义务{8}。孙中山先生实质上论证了“人民”是民主制度下的政治现象,“人民”文化是参与型政治文化的思想。“人民”文化是民主共和制的精神支柱,对于宪政有着重大意义。孙中山领导辛亥革命以“人民”之名结束了封建帝制,创立了“民国”,“在中国人民中散播了民主共和国思想的种子”{9},“极大推动了中华民族的思想解放,打开了中国进步潮流的闸门”{10}。《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专门一章规定“人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中国宪政史上“人民”第一次写入宪法。从此,中国宪法中的“臣民”转变为“人民”,宪政史上的“臣民”观转变为“人民”观。
(二)资产阶级“人民”观向无产阶级“人民”观的转变《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法律的形式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属于“人民”,“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体现的“人民”观受到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是资产阶级的富人“人民”观。“截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是君主立宪派还是民主共和的革命派,都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他们把源于西方而为他们所接受的新思想和新观念认同为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价值基础和追求的目标。”{11}这种新思想新观念包括了影响中国宪政进程的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5],它适应了当时中国资产阶级结束专制制度的革命需要,但其局限性显而易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