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经济犯罪入罪原则
就目前情况看,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建设的顺利推进,防止刑法过度干预经济的发展,在经济犯罪的人罪标准、认定和实际把握上,应着重注意一下的问题。
首先,在经济法律中明确规定刑事罚则。
要对经济行为进行犯罪认定,就必须看这种经济违法行为是否在相关经济法规的刑事罚则中有明确规定,这是认定经济犯罪的重要阶段。经济犯罪是使经济法规失效的行为,经济法规是否失效可以把经济犯罪和违规经济行为予以区分。至于危害行为是否足以导致经济法规的失效,还应由经济法规自身进行判断,因为经济法规是专业性法规,从专业性角度作出的判断应该更具权威性和合理性。
经济法规作出的判断可以从经济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中显示出来。在一般情况下,经济法规都是直接对违规行为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比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这表明受到这类处罚的行为还处于经济法规的调控范围内,在危害程度上,还没有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但在有些情况下,经济法规的罚则中会做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换言之,行政法律把对这种行为的调整让位给了刑法。在这种情况下,其实是经济法律的一种选择,也即依据行政法律已不能达到规制该类行为的目的,所以需要刑事法律予以介入。同时,它也表明经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调整已经没有意义,所以需要通过让位于刑法的手段去实现对不法经济行为的规制。
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律刑事罚则所针对的对象都是达到严重程度的经济违法行为,只有这些行为才可能构成经济犯罪。实践中,如果对经济犯罪的认定缺少这个环节,就容易混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治化特征,市场主体所遵循的规则往往是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首先是以非刑事法律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使得被规定为经济犯罪的经济失范行为同时也是其他非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违反非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7]比如,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双方签订了生产原料购销合同,但在履约的过程中,供货方在产品中掺杂使假,导致购货方在生产时造成很大浪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从合同法的规定看,这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它属于产品质量法刑事罚则规定的范围,而且表面上看它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但通常不能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