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入罪”问题研究
游伟;赵运峰
【关键词】经济犯罪;入罪
【全文】
在我国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中,一方面,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打破,另一方面,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尚在发育,经济运行中出现许多管理漏洞,这为经济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在向市场经济过度中,社会分配政策存在不合理之处,贫富差距持续拉大,使一部分社会成员心理失衡,不惜用犯罪手段获取财富。除了体制方面的因素外,在涉及经济的行政管理领域同样存在不少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一方面,是规章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则是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这都为各类经济犯罪的滋生甚至蔓延提供了机会,需要社会去积极应对。
一、界定“经济犯罪”概念
经济犯罪的概念在国内外一直存在争议。为了达到正确界定“经济犯罪”的目的,首先就需要对有关经济犯罪的内涵做出梳理与概括。
前苏联刑法学家A.H.特拉伊宁将“经济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归为两类:一是集中于国家和其他经济主体利益,而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二是集中于公民利益,而它又与同机构或个人的经济活动交织在一起。由此,特拉伊宁将经济犯罪区分为对作为经济主体的国家利益的侵犯和对劳动者利益的侵犯。[1]根据这一分类,建构了前苏联早期经济犯罪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随后,德国学者林德曼也从刑法学的角度提出了经济犯罪的概念。林德曼认为,法益对于刑法理论的建构极为重要。因此,应把国家的整体经济当做打击经济犯罪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由此,林德曼将“经济犯罪”定义为:侵犯国家整体经济体制及重要经济部门和制度的可罚性的行为。这一定义,可谓抓住了经济犯罪的本质,渐次成为德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论断且影响深远。此后,美国学者萨瑟兰于1939年提出了“白领犯罪”概念,并于1949年出版了《白领犯罪》一书。萨瑟兰认为,经济犯罪就是一种“白领犯罪”,是“具有体面的社会地位与很高的身份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过程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2]《白领犯罪》对“经济犯罪”的研究具有划时代意义,对刑法学和犯罪学的发展同样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