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经济犯罪行为必须符合刑法上的个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确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当确定了某种不法经济行为对经济运作秩序存在严重危害,应当成为刑法规制对象后,就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具体确定罪行和刑事处罚,即罪的明确化和刑的具体化,它同样需要进一步用刑法去予以明确。这是由刑法的法律性质和刑法的原则即罪刑法定所决定的,它涉及到两个问题。
其一,从客观上看,经济犯罪违反了国家制定的经济法律、法规,危害严重,其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有时还可能是多重的,但其根本上是侵犯了国家的经济管理制度,这是经济犯罪与其他类别犯罪的根本差异。经济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有非法的经济活动,达到了法定的严重程度,其具体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在认定经济犯罪时,必须考虑犯罪手段、情节、犯罪对象、数额、后果等。由此,刑事立法时,对不同经济犯罪条款需要做出不同的规定,其具体关注的重点也应有所相同,而司法者在适用法条时,也应对其客观构成要件的具体要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解读。比如妨害清算罪、合同诈骗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罪等,在这些个罪的犯罪构成中,时间和地点已经成为必备要素,所以,司法机关必须考虑这些规范要素才对犯罪正确认定的影响。
其二,从主观上看,经济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自然人主体中,又必须特别注意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法人成为经济犯罪的主体,不但打破了传统刑法理论的定论,还进一步扩大了经济犯罪的主体范围。经济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由故意构成,但不排除少数个别情况下,某些经济犯罪也可以由过失行为构成,比如,在经济犯罪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出具重大文件失实罪、违规发放贷款罪等条款都是如此,也即这些条款的主观罪过都是过失而非故意。?经济犯罪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活动,它与动机具有同质性,大多表现为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不过,在有些经济犯罪类型中,也会发生目的与动机不同的情况。因此,对经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的把握,要把行为人的经济犯罪行为、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实施行为的社会环境、行为人个人情况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结合起来,进行全面分析,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