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故意犯与过失犯的客观归责

  

  我们应当认识到,行为人的主观面对定罪具有重要意义,仅仅根据客观面无法定罪。客观构成要件是受行为人的主观支配的,客观归责中主观面具有重要意义,主观面决定行为的性质。客观归责论者虽然强调行为客观面的判断,强调客观构成要件行为的重要性,但在定义构成要件是否实现时或定义错误时,都有这样的表述:行为的认识和造成结果的制造风险在规范的基础上是否一致、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行为人的犯罪计划是否实现{18}。从这些表述来看,供作判断依据的客观构成要件,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的客观构成要件,这不是叙述方式的问题,而是规范逻辑上的必然,原因在于主观要素对于客观归责也具有重要性。客观归责之所以称为客观的,并不是因为主观要件对于客观归责不重要,而是借由归责所架构的构成要件行为,例如杀人、伤害或毁损等,是属于客观的,有了这些构成要件行为之后,才有主观构成要件中的故意加入。只有主观构成要件要素才属于主观构成要件,例如故意及主观不法要素。主观意识的内容并非构成要件要素,而只是对于危险的判断或对于区分不同参与者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它们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归责有关{19}。人的行为,包括构成要件行为,是由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交织而成的。


  

  故意犯与过失犯有着不同的构造,单纯考虑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还无法说明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或过失犯。但依照客观归责理论,如果在判断是否制造危险时,将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予以考量,就没有这方面的问题。一般认为,过失犯的情形没有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问题,而故意犯要考虑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即使存在判断行为人特别认知的困难,那也是另外考虑的问题。客观归责判断规则适用在故意作为犯,有些方面受到批评与质疑,但赞成客观归责理论者予以了反驳与说明,对一些分歧进行了澄清。有些问题涉及个人基本价值观的差异,不好评断优劣是非。但值得探讨的问题是,在客观归责判断中,加入了行为人的特别认知,重新划分传统行为故意的要素,分别置于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中予以检验,这牵涉到重新调整犯罪要素在犯罪判断阶层的定位{20}。由于故意犯与过失犯有不同的犯罪构成,客观归责理论想要建立故意犯与过失犯共通的归责标准的努力,将会持续受到目的犯罪论等学说的批评与质疑。


  

  (四)故意不纯正不作为的客观归责


  

  在故意的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中,纯正不作为犯与作为犯大致相同。刑法处罚故意的纯正不作为犯,在适用上没有过失的纯正不作为犯。但存在过失的不纯正不作为犯,其与过失作为犯的不法构成要件类似,需要另外探讨。在此我们讨论的是故意的不纯正不作为。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中,行为人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因而具有保证人地位。在刑法上要让不作为犯与作为犯承担相同的责任,应该有一个实质的根据,这就是危险的前行为。客观归责理论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没有明显的冲突,也没有明显的优劣之分,有时可以相互补充。例如,快速超车时使他人心脏病发作,客观归责理论认为这不在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规范的保护范围内,也可以说驾驶人没有保证人地位。有学者将保证义务视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所共通的客观归责要素{21}。也就是说,保证义务的违反便是制造法所不容许的危险,二者本质相同,因此保证人地位也可以认为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结构。依照形式化的保证人地位法理或危险的前行为来评价不纯正不作为犯,有不同观点,都不太容易掌握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不法构成要件,最后还是要视具体个案而定{22}。如果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所建立的一般归责标准,与保证人地位理论相互运用,应该不会影响其内涵,又能限制构成要件的适用范围。但在这里因为行为人并没有积极的作为,而是放任危险继续存在,所以客观归责的标准应该略作修正。不是任何人都有阻止这个危险存在的责任,只有因为危险的前行为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危险,而行为人又容忍这个危险继续存在,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内这个危险也实现了,行为人才被归责为构成要件的不纯正不作为犯。所以有危险的前行为,才使不作为与作为的结果被评价为等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