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中国
——东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契合
高兰英;宋志国
【摘要】随着中国—东盟经贸往来的加强,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随之激增,在诉讼无法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仲裁以其优势引起人们的关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专业性、高效性、秘密性、灵活性、国际性等特点与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各种要求完全可以契合。但是,必须提高争议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意识,指引当事人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完善我国有关仲裁的法律规定,加强仲裁机构建设。
【关键词】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国际商事仲裁
【全文】
一、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界定
(一)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的区别
争议与争端,究其定义,有相同或相近之处,但从目前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此组词语亦略有差别。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位于不同主权国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知识产权权属、合同、侵权等而产生的争议,可将其概括为跨国平等私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此种争议可以采用诉讼、调解、仲裁以及协商等多种方式来解决,它属于国际私法意义上的争议。而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则更多是从国际公法的角度出发,指国际公法主体(主要是国家、国际组织)之间就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或者法律所发生的争端,而非发生在不同国家境内的私人之间的争端。[1]此种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争端,主要利用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如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等。
(二)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与一般国际商事争议的异同
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商事争议,它与一般国际商事争议有相同之处,如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性的、跨国性的争议。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首先,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是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而非其他内容的争议。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信誉、标记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2]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无形性、时间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点,故而与一般的私有财产性权利有所不同。其次,正因为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知识产品能够在多国或多个地区被同时使用,一旦发生争议,极易同时涉及到多国或多个地区。因而,较之一般的国际商事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争议更具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