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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中国

  

  由此可见,国际知识产权争议不同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亦不同于一般的国际商事争议,具有特殊性。基于本文的角度,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是发生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的国际知识产权争议,即位于中国或东盟各国国家境内的私人主体因其活动的跨国性,而在相互之间产生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争议,而不是与其他权利有关的争议,也非主权国家之间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


  

  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与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共融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性满足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技术性要求


  

  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常常会涉及到许多高科技,此种争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如,要判断某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需要先判断某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而这恐怕不是一般人所能准确把握的,唯有该领域的专家才能准确判断,因此,这对知识产权争议的解决提出了较高的技术性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专业性,这是它与国际民事诉讼的显著区别。从仲裁员来看,一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都会聘请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技术专家、仲裁领域或国际贸易领域实务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仲裁当事人则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自主选择仲裁员名单上的仲裁员直接参与争议的解决。可见,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仲裁员具有法官所没有的优势,那就是能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和专业性。法官虽然是精通法律的专家,但对于其他领域如知识产权、技术问题的了解可能有限,很难保证其技术性结论的专业性和客观性,从而很难保证判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另外,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也表现出了较强的专业性,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仲裁与调解中心”是世界上专门的知识产权仲裁机构,专门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提供服务。现实中,当事人考虑到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仲裁员才能做出更客观、更权威的裁决,所以往往倾向于将知识产权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这正是因为国际商事仲裁的专业性能够满足知识产权争议的高技术性的需求。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秘密性契合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保密性要求


  

  在商业竞争异常激烈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商业信誉对于商事主体至关重要,前者是其保持竞争优势、获取利润的关键所在;后者是其立信之本、形象之源。在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争议当事人大量的商业秘密,当事人理所当然地希望其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以防止外漏导致其利益受损。另外,当事人陷入争议势必会影响其商业信誉,出于此种考虑,当事人更倾向于以秘密的方式解决争议。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所遵循的审判公开原则不同,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具有秘密性,即在仲裁程序中,如果当事人没有相反约定,仲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涉及较多商业利益的中国—东盟知识产权案件,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更利于对当事人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无形财产的保护。因此,国际商事仲裁的秘密性满足了解决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议的保密性要求,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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