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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壁垒的剥削性

  

  (二)创新性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形成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社会总产品在价值上划分为C(不变资本)+V(可变资本)+M(剩余价值),其中V为购买劳动力的价格。由于劳动力在使用中所创造的价值要大于V,于是出现了M。M是可变资本带来的,是资本家购买劳动力价值所带来的增值部分,马克思称之为剩余价值,并将其定义为:雇佣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价值之外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该定义包含三层含义:第一,剩余价值是劳动者的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第二,它是新价值中超出劳动力价值之外的部分;第三,它是被资产者无偿占有的那部分新价值。其中第一、第二含义说明剩余价值属于资本增殖范畴;第三含义指明这一价值增量归属的不合理性,揭示了剩余价值的剥削本质[6]。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时只考虑了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单个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等各种劳动范畴,忽略了重复型劳动和创新型劳动的区别,因为当时对马克思而言,知识产权应当还是一个极其陌生的概念(注: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1858年间,而在此20年后,德国才产生第一部专利法。)。然而,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剩余价值则主要是由创新型劳动创造的。


  

  创新型劳动如何创造剩余价值?今天,在引入重复性劳动和创新型劳动范畴后,马克思的社会总产品价值C+V+M的公式应改写为C+V1+V2+M。V1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其价值的劳动力价格,其中包括要用系数与简单劳动相乘来计算的复杂劳动。V2是可以用可替代重复型劳动时间的数量来计算其价值的创新型劳动的价格。V1和V2之所以要区分,是因为两种劳动价值的计算方法完全不同,由此形成的剩余价值率也完全不同。剩余价值率是剩余价值M和可变资本V的比率。假设一匹布的市场价格是2元钱,而付给工人的工资(V1)是1元钱,剩余价值是1元钱,那么,重复型劳动的剩余价值率(M/V1)就等于100%。这个剩余价值率与企业的规模、工人的数量无关。而V2的情况则不同。假如资本家雇佣100个织布工人,在应用了创新型劳动成果(如新型织布机)后代替了100个工人半天的劳动时间,这等于使资本家每天额外得到了50个工人的劳动,其价值是50元。再假设付给创新型劳动者的工资V2是每天10元,为重复型劳动者工资的10倍。这样M/V2就是50∶10,剩余价值率是500%(这里暂且不考虑经营者为把这个技术应用到实际生产中去所付出的劳动)。这个例子说明,从表面看来,创新型劳动者的工资比重复型劳动者高得多,但资本对这种劳动的扣除程度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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