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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分析及制度构建

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的冲突分析及制度构建


时恒支;时方


【关键词】刑事和解;刑法基本原则
【全文】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或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在西方,它又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其目的是恢复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2]因为其在处理案件方式上具有缓和性、尊重当事人意愿等特点,因而近些年来,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尝试备受社会的关注。


  

  一、刑事和解与刑法基本原则冲突分析


  

  (一)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理性分析


  

  对于刑事和解制度是否违背了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理论界存在不同看法。除了支持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认为两者间不存在本质冲突的观点外,也有很多学者持反对观点。例如,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在最终实体处分时作出低于法定刑的处罚或者免予刑罚,这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也有损司法的威严。也有人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突破,对现有的法律关系也提出了新的挑战。[3]


  

  对于刑事和解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存在突破与背离,作者认为,除了比较两者字面表述的不同,重点还要进一步思考二者各自背后所蕴含的价值理念。有学者提出,刑事和解的实质是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将本该按照刑法规定以犯罪论处并科以法定刑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刑事和解从表面看混淆了罪与非罪的标准,突破了法定的量刑界限,确实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4]还有观点指出,就刑事和解达成的阶段来看,其是发生在犯罪行为之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此时,加害人已在事实上对法益造成了侵害并构成犯罪,因此尽管事后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和解但始终改变不了加害人所犯的罪质。也就是基于这一点,很多人将其作为刑事和解与罪刑法定(或者说是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最鲜明而且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误解,最根本的或者说前提性的错误在于他们没有真正理解刑事和解的内涵。就刑事和解的称谓而言,其虽然名曰刑事和解,但它并不是对刑事案件刑事部分的和解,更不是对所犯罪行的性质进行讨价还价,而是对民事部分如何赔偿、弥补而做的协商,因此在这一过程中也就根本不存在对既成犯罪事实部分的否认。而之所以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会对加害人进行相应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甚至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因为在刑事和解中,加害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反映了其较低的人身危险性。而刑罚处罚所针对的并不是行为本身,而是通过行为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反社会性,司法机关正是基于对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和悔罪表现进行了充分的考查,认为已经没有必要适用更严厉的刑罚处罚,因而对其进行酌定从宽量刑,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果不顾当事人在事后的悔罪表现及人身危险性大小而一律判刑或处以同等刑罚,反而显现了刑法的不公,对于犯罪的预防及加害人的改造都将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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