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诈骗罪中的“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属于法条竞合中的包容关系。即在处理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时适用。而交叉竞合的二者之间不存在谁是特别法,谁是普通法的问题。所以并不会因诈骗罪中“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的要求一概排除竞合时重法诈骗罪适用的可能性,进而产生罪刑不公的问题。而应当适用交叉竞合时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之关系,如上文所述,并非如否定论者所认为的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关系,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两者之间只是一种交叉竞合关系,完全可以认定此骗财行为是诈骗罪行为,行为人若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便可依据转化型抢劫罪之规定转化为抢劫罪。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招摇撞骗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分
实践中,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招摇撞骗与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向受害人进行胁迫、威逼、强索财物的行为相类似,都与职务的国家权力性质相关。
其区别是:(1)行为特征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敲诈勒索行为虽然也可能含有欺骗的成份,但却以威胁或要挟为特征。(2)造成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在、招摇撞骗罪中,被害人在受骗后,“自愿”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行为则造成被害人精神上的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物或出让其他财产性利益。(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招摇撞骗罪所获取利益范围比较广泛,既包括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又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骗取某种职称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所获取的仅限于财物。(4)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往往假冒公安人员、海关缉查人员、工商管理人员以及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敲诈他人钱财,似乎与招摇撞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作者简介】
詹红星,法学博士,韶关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5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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