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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民事保护令(下)

  

  5.裁决难被执行。再严苛的裁决也须执行始能奏效,而保护令的执行情况绝不容乐观。据调查,86%的受害人认为大部分违反保护令的情形未被执行,[88]执行制度已成为保护令的“埃克里斯之踵”(The “Achilles’ Heel”)[89]这主要因为:其一,立法瑕疵。主要指保护令程序法存在漏洞或规定不明的情形。例如,2007年修改前的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未规定警察机关执行非金钱给付保护令之程序及方法而仅概括授权:“警察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90]其二,裁判原因。保护令是具体化的人身权请求权,本应根据受害人的具体要求或情形而因地制宜(例如加害人须搬离住宅),但很多法官却乐于签发笼统的保护令(例如禁止侵害受害人),而由此产生的解释难题也增加了执行难度。其三,客观困难。例如,如果房屋完全为施暴者所有或承租,警察会拒绝执行隔离令或迁出令。因为执行反而会使受害人无容身之地。[91]其四,主观因素。受害人也会基于种种考虑不愿意执行保护令:执行将使其不能继续分享加害人的收入;不能获得加害人在照看孩子方面的帮助;产生失业风险;丧失家族和社区的支持等。其实,不希望丧失加害人的财务支撑已成为申请解除保护令最常见的理由。[92]其五,执行机构的原因。有识之士呼吁,包括法院、警察、公诉人、社区人员、律师以及社会服务组织在内的不同实体间的持续合作,可成为“改善执行程序”的最有效道路。[93]然而,现实中执行机构各自为政、缺乏协调,难以形成合力,降低了执行效率。作为最重要的执行主体—警察对保护令之执行也投入“不充分”,[94]不原意主动与社会力量协作。有时候警察的失职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Town of Castle Rock v. Gonzalez(545 U.S. 748 (2005))案中,原告宣称其多次通知当地警署他丈夫违反了隔离令诱拐了她三个女儿,警察却无动于衷,最终他丈夫杀死了三个孩子。


  

  可见,保护令是双刃剑,其设计初衷往往是美好的,但运行或执行过程中却会出现各种缺陷。这说明,保护令的运行需要准确把握好度的问题,既须尊重意思自治又要防范对当事人意志的违反,既仰仗公权力主体的有效干涉又要避免过度干涉,防止怠于履行职权的情形。


  

  四、保护令的立法进程、评析及建言

  保护令制度源于英美法而兴盛于两大法系,其由公法和私法、实体和程序规则杂糅而成,既具有重要的功能又存在异化之可能。保护令制度的复杂性预示着其本土化进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立法进程

  1.立法活动。中国大陆学者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或《民法典》的立法进程中提出了设立保护令制度的建议。《建议稿》中设专节规定了保护令制度,系统规定了保护令的含义、申请人的范围、申请的形式、管辖、保护令的审理、保护令的内容、临时保护令、保护令的效力、保护令的送达期限、保护令的撤销、变更或延长等内容。[95]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五章“家庭暴力的防治与救助”第294-298条分别规定了民事禁令、做出民事禁令的提示性规定、禁令期间、民事拘留、拘留的执行等。[96]在官方,全国妇联也在积极推动反家庭暴力国家立法,已连续4年提出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国家立法计划的建议。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并在进行最后的立法论证。作为重要的制度创新,围绕保护令的争议将决定中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度。


  

  2.保护令的“试运行”。2008年七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依其第8条之规定,家庭暴力为“110”出警工作范围,公权力机关介入家庭暴力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指南》第3章则首次系统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各地也先后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日通过的《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然而,作为保护令的主要依据,《指南》并非正式的法律,尽管在试点法院可以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97]。试点运行机制体现了立法者对全面推行保护令制度缺乏足够的信心[98],也无以全面审视保护令制度之功能及异化情形。不过,藉此可以建立“试错—改进—试错”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未来制度的可操作性。目前保护令“试运行”效力并不一致,并具有“南强北弱”的整体特色:在南方,例如长沙、温州、广州等地区保护令制度得到了全面切实执行,有的法院甚至为此专门设立了反家庭暴力合议庭[99]。在北方,“大量隐蔽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得不到司法救济”,[100]保护令的宣传普及力度不足也降低了保护令的运行实效。例如,截止于2010年,北京市崇文区法院等3家法院试点保护令已1年有余,但却无人申请保护令,而多数受访者对保护令一无所知。[101]如所周知,男女平等之于中国的确存在“南北差别”的格局,或许正是这种差别导致了保护令实效“南强北弱”的格局。其实无论南方还是北方,“男尊女卑”、“法不入家门”等传统思想仍未被彻底涤除,并拒斥着将家庭暴力纳入公共领域;受害人自身对保护令也时常处于矛盾之中:既希望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又担心外界过度干预。[102]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大陆不具备实现保护令制度的文化基础,因为我国长期致力于建设以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为核心特征的现代婚姻法,已具备了破除旧传统、移植先进婚姻家庭制度的基础;统计数据表明,81.4%的女性、75.3%的男性认为有必要制定有效的法律制止家庭暴力。[103]以有效的方式制止或预防家庭暴力、保障公民特别是社会弱者的人权,已成为普遍的社会共识。非惟如此,西方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还表明:推行保护令制度本身意味着改造传统文化、形成新文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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